|
||||
身體被誰看、如何看,是一種隱蔽的權利;女性著裝被誰監管、尺度如何,也是一種權利。
關於清涼穿著的爭論,其實已持續多年。二十年前,曾經讀到龍應臺的《美麗的權利》,她針對臺灣街頭那條奇怪的標語『穿著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寫了一篇酣暢淋漓的文章:『這個邏輯泄露出三個心態:第一,女人身體是骯髒的,所以穿著標語的人不能、不願也不敢正視女人的肌膚。第二,他認為男人有「攻擊性」是天賦神權,所以侵犯女性是自然現象。第三,女人是命定的次等動物,她之受到強暴,就如同一個人出門淋了雨一樣——誰叫你不帶雨傘,下雨是天意,所以,男人強暴女人天經地義,只是你要小心罷了,你不小心,是你活該,還能怪天嗎?』
這樣的爭議,我們晚了二十年。整整四十年,內地把人們私生活的管理權全部收歸國有,慢說清涼穿著,就是稍微花哨點的衣服,也不可能公然出現在街上。上世紀70年代初,曾是亞洲時尚之都的上海,開展『抵制奇裝異服』活動,遭遇抵制的裝束,也不過是大尖領襯衣、女士半透明尼龍襯衣、大波浪燙發之類。1974年,菲律賓總統馬克斯夫人訪華,穿了一件漂亮的連衣裙,有女士仿制了一件穿上街,被上千人尾隨,最後該女士被巡邏民兵帶走。不但官方制定的意識形態標准裡有嚴苛的著裝標准,民眾也『自然』遵守。上世紀80年代後,著裝的權利回到了普通人手中,清涼著裝成為可能,一點一滴,可以說是非常不易。
中學時代,我們有一門課叫『思想道德』,其中有一章說的是關於如何欣賞體育比賽,第一節就開宗明義『看體育比賽,是為了欣賞健美的人體』。對一個少年來說,這樣的字句是顛覆性的,霎時間,以前所受的清教徒式教育頓時潰不成軍。巷子口那些坐在花園欄杆上、對著往來的女性吹口哨的男孩們,夜市的啤酒攤上心不在焉地喝著酒四處張望的男子們,所有人的存在都明了意向:看和被看,吸引和被吸引。
在這樣強大的原動力面前,清涼著裝原本是不值得討論的事。但針對女性的性侵害,卻使它又有了討論的可能,性侵害和清涼著裝之間,被賦予某種奇妙的因果關系。這是男權社會的必然,身體被誰看、如何看,是一種隱蔽的權利;女性著裝被誰監管、尺度如何,也是一種權利。
道理十分明顯,但如何在當下的現實中奉行,另當別論。身邊有很多女性朋友,私下裡,我仍然會建議她們的穿著不必過分清涼。原因有二:其一,著裝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美,然而,用裸露或者適當的裸露達成這個效果,其實加大了美麗的難度,不是什麼樣的身體部位都適合裸露,很多時候,遮蔽比裸露可能更能達成美的效果;其二,『我可以騷,你不能擾』盡管是常識,卻近似於一種真空理論,試圖以自己的感受決定別人的感受,並假設所有人都是謙謙君子,盡管穿著暴露和遭遇侵害之間,不存在也不應當存在因果關系,穿著暴露是否更容易引發侵害,也沒有科學上的結論,穿上列寧裝,也未必能阻擋一次蓄勢待發的侵害,但著裝裸露和適當保守,給人的信號是不一樣的,也帶來不同的評價,畢竟,我們並非生活在毫無雜質的世界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