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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李廣軍實習生盧霞)先用U盤將公司彙總數據偷偷拷貝帶走,然後用QQ傳給他人換取經濟利益。收下錢的肖某不知道,他已觸犯刑法。記者近日從長沙縣法院獲悉,該院以肖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肖某原來是位於長沙縣一家企業的客戶管理專幹。經審理查明,2010年1月起,肖某在該公司主要從事重點工程信息蒐集、整理,客戶信息、產品銷售情況蒐集、分析等具體事務。任職期間,他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一家諮詢公司工作人員黃某的委託,在關閉公司辦公電腦監控軟件的情況下將公司產品月銷售數據等材料拷貝到U盤盜出公司,並通過QQ按月發給黃某,黃某則先後8次向肖某的賬戶匯入共計人民幣48000元。
法院審理認爲,肖某身爲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同時肖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且積極退贓,取得被害單位諒解,綜合這些量刑情節,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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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