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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是蕭山一家頗具規模的民營建材企業總經理,在經營活動中遵紀守法,從沒想過要幹犯法的事。可就是這麼一個循規蹈矩的人,卻突然被檢察機關立案起訴了。
原來,某局局長因貪污受賄被檢察院逮捕,在其交代的行賄人名單中,楊先生的建材企業公司赫然在目。於是,檢察院順藤摸瓜,對其公司立案偵查,在掌握了一定證據後,逮捕了楊先生,並以單位行賄罪提起公訴。對於這樣的指控,楊先生大呼冤枉,並請了律師應訴。
原來,該局長爲了修建辦公樓,曾召集多家建材企業進行投標,最後看中了楊先生的公司的產品。在簽訂正式合同前,該局長要求楊先生的公司先交五萬元保證金,並且沒給任何收據。後來在結算的時候,該局長對該保證金隻字不提,而公司工作人員考慮到以後的合作,也不便提起,於是,五萬元便落入局長私人腰包。沒想到這五萬元保證金,竟成了其公司單位行賄罪的證據。
法理分析:
浙江法君律師事務所沈靖、鄭付林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介入此案,在仔細查閱了相關案卷、會見了楊先生和走訪了其公司的有關業務人員後,對案件有了一個深入的瞭解,決定爲楊先生做無罪辯護。
兩位律師的理由是,所謂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這裏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本罪的前提。而本案中,楊先生的公司付給該局長的五萬元,根本沒有行賄的故意,也不是爲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是在該局長的暗示下,其公司業務人員爲了做成與該局長的建材生意,不得已遵循潛規則,吃了個啞巴虧。也就是說,該公司迫不得已遵循潛規則,謀取的並非是“不正當利益”,而只是爭取一次商業機會。在這筆建材生意中,其公司沒有獲得任何額外好處,只是做成了一筆常規生意而已。
最後,法院採納了兩位律師的辯護意見,楊先生被無罪釋放。
律師提醒:經營活動,應循規蹈矩
案子塵埃落定後,筆者就案子所蘊含的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對沈靖、鄭付林兩位律師做了訪談。
兩位律師首先就單位行賄罪做了闡述。他們說,民營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總是免不了要和國家工作人員打交道。由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力行使空間較大,民營企業爲了追求不正當的利益,總是喜歡與國家工作人員非正常交往,因爲,在某些時候,靠潛規則行事往往會使得企業的利益最大化。於是,民營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爲了尋找一棵能較好乘涼的大樹,往往是捨得花血本的。
但是,令民營企業家想不到的是,他本人或他的屬下以企業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的好處,最後會由民營企業家本人承擔刑事責任。因爲在民營企業裏,財政大權基本都被企業老闆一手把控,在所有的行賄活動中,老闆自然是刑事責任的首要承擔者。所以,企業員工以企業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爲所構成的單位行賄罪,其刑事責任往往是要企業的老闆來承擔的。幸好,在本案中,楊先生既沒有行賄的故意,也沒有行賄的事實,否則,後果很難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