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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由於姐姐着急用錢買房,市民小張將自己名下一套房產抵押給吳某借得30萬元,後者將錢交予小張的姐姐。後由於未能按期還款,債主起訴要求小張還錢。
原審法院認爲,原、被告存在借款關係,且雙方已明確還款時間,被告理應按約還款。關於被告提出的借條是其在房地產交易大廳辦理手續時所籤的一系列文件中的一張白紙,被告對借條內容不知情的反駁理由,因被告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不予採納。關於被告提出的借款未實際交予原告,因此借款合同未生效的答辯主張,法院認爲,小張書寫借條在先,在辦理訴爭房屋他項權登記的全部手續後離開,事後亦未向吳某要求履行付款義務,說明其對吳某將借款交給小張姐姐的事實知情且認可。
綜上,判決被告小張償還原告吳某借款30萬元及逾期利息,如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應以其名下用於抵押貸款的房屋變現後的價款抵償借款,變現後不足部分由被告小張繼續清償,剩餘價款歸被告小張所有。
被告小張不服,上訴至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小張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