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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臺政策扶持贛南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紅色文化旅遊發展等,企業將減負40%以上
本報訊吳潔輝帥雪琴記者王婧實習生陳真真昨日,記者從省地稅局獲悉,《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全力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稅收優惠政策和服務措施66條》(以下簡稱“66條”)出臺”),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減負40%以上。新政策重點加大對贛南等原中央蘇區的鼓勵類產業發展、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紅色文化旅遊發展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特別是對贛州市符合條件的鼓勵類企業執行西部大開發政策,從25%下調至15%徵收企業所得稅。
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前3年免徵稅
“經批准開發荒山、改造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10年。”據介紹,我省將對贛南等原中央蘇區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凡是在基建工地爲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辦公室、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稅。
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徵稅
“66條”中指出,經省級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而對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對我省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依法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在規定期限內,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公租房建設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在舊城改造中,單位和個人因土地被徵用而取得的不動產拆遷補償費,不徵收營業稅、個人所得稅。
同時,對納入政府統一計劃實施的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租房、廉租住房、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月營業額2萬元以下免徵營業稅
據悉,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爲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而對個人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按期納稅月營業額2萬元以下的,免徵營業稅。對採取定期定額徵收和按附徵率徵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月營業額2萬元以下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營利性醫療機構3年內免稅
在醫療方面,對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同時,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批准,免徵三年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