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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豔光酒後與路人徐某發生口角後,殘忍地將對方殺害並辱屍。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一審判處杜豔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死者家屬共計32萬餘元。
28歲的杜豔光是河北農民。2011年9月3日晚10時許,杜豔光酒後騎電動車在通州區一廣場內將22歲的女子徐某撞倒,兩人隨後發生口角。激怒之下,杜豔光持隨身攜帶的尖刀猛刺徐某的頸、面部,刺破左側頸動脈,致徐某死亡。隨後,杜豔光又將徐某的屍體移至該廣場附近一小樹林內進行侮辱。後被公安機關查獲。
市二中院認爲,杜豔光因瑣事竟持刀殺害被害人,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後又侮辱被害人的屍體,其行爲亦構成侮辱屍體罪,兩罪予以並罰,作出上述判決。(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