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8月6日,明光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站原副站長趙大元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萬元。
1971年11月出生的被告人趙大元,本科文化,1990年開始在明光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工作,2007年被任命爲該站副站長,分管建築工程安全監督工作。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趙大元在擔任明光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收受29人賄賂,共計收受他人賄賂現金和購物卡價值101800元,爲工程建築商、保險業務員謀取利益。
(卞廣慶楊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