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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王俊莎記者江躍中)黎冬借了10萬元錢給朋友開公司,並約定每年收取公司紅利,直至兩年後公司歸還本息爲止。誰知,公司由於經營不善倒閉,這筆錢也被朋友稱作“投資款”不予歸還。於是,黎冬將朋友告上法庭。今天上午,閘北區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歸還黎冬借款本金10萬元。聽說朋友曉燁要開裝潢公司,“80後”青年黎冬沒多想就借出10萬元。2007年12月,雙方簽訂了一份投資協議書,約定:將借款當作投資款投入裝潢公司供其經營;黎冬不參與裝潢公司的經營,不承擔責任;裝潢公司每年支付黎冬投資款的10%作爲紅利,投資兩年到期本息一併還清。
2010年初,曉燁付給黎冬2萬元,雙方於同年7月書面確定“原投資款項仍爲人民幣10萬元整”。眼看錢款已到期,黎冬向曉燁要回借款,卻被曉燁一再拒絕。
無奈的黎冬將裝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曉燁告上法庭,一對“好哥們”就這樣對簿公堂。
法庭上,曉燁稱,裝潢公司收到黎冬10萬元錢屬實,但雙方簽訂了投資協議,確定該款項是投資款。現裝潢公司已經倒閉,投資失敗,所以無須返還投資款。此外,自己曾支付給黎冬2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首先,該款項名爲投資款,實爲借款。具體理由爲:從雙方簽訂的投資協議來看,原告向被告裝潢公司支付10萬元後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擔經營風險,有別於在出資範圍內承擔公司虧損的出資股東;從雙方履行情況來看,被告裝潢公司曾向原告支付2萬元,該款是以還款的名義支付的,並非以分配投資利潤的名義;從被告裝潢公司的狀態來看,作爲有限責任公司,被告裝潢公司在接受投資後,亦未辦理登記增資手續或變更股東的手續,所以在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印證的情況下就認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投資”系出資入股,顯然證據不足。因此,對於被告稱10萬元爲投資款的辯稱意見,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歸還的2萬元應爲借款利息。被告在2010年7月(歸還2萬元後)仍確認“投資額”爲10萬元,由此可以確定歸還的2萬元並非本金。
(本文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