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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江門訊(記者陳杰通訊員孫偉銘)昨日上午,涉及深圳、珠海和江門三地的珠三角“潲水油大王”案件有新進展,被告人張武炎、李正華、陳錦森、李納景等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在江門蓬江法院第三次公審審結,其中主犯張武炎被判入獄18年,其他三人也被依法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判罰。
使用暴力逼同行退市
據指控,上世紀90年代初,張武炎開始在江門從事潲水油收集及粗加工,後將業務拓展到深圳,將從深圳收購回來的成品潲水油運到江門轉賣獲利。
爲了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張武炎在深圳清水河環衛處理站成立了潲水油加工場,以羅湖區環保局潲水油收集試點的名義收集潲水油,並與福田區、羅湖區、鹽田區環保部門簽訂協議,取得上述區域潲水油的收集“資格”。
隨後,張武炎僱傭陳旦朋、肖新等人組成巡邏隊,在上述區域巡邏,對當地從事潲水油收集的嚴某忠、殷小明等人進行打壓。檢方稱,張武炎爲了將嚴某忠等人趕出深圳潲水油行業,多次對嚴某忠等人進行恐嚇、警告和暴力打擊,逼迫其退出。
低價強買不成持刀砍人
法院查明,張武炎等人爲了壟斷潲水油收購市場,不惜對其他同行等進行暴力打擊和傷害。2007年6月的一天,因張某權沒有將潲水油以較低的價格賣給被告人李正華,李正華找到廖某等人將被害人林龍炳誤以爲是張某權,持刀砍傷林龍炳。
自2000年至2008年,張武炎親自或縱容其下屬人員在深圳、珠海共實施了6次違法行爲、2次犯罪行爲,其中包括其親自帶領巡邏隊員實施了傷害嚴某忠的違法行爲,以及縱容張志良、吳國銓等人對被害人張燦輝等人實施故意傷害的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