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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劉長欣通訊員/李世寅鄺羽)今年5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對曾在網絡上轟動一時的“中山寶馬撞人案”開庭審理(詳見南方日報中山觀察5月22日報道)。昨日,筆者獲悉,該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52435.7元。
據悉,被告人徐某系中山市百家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長,企業年銷售額過億,其公司產品被稱爲照明品牌中的“勞斯萊斯”。
法院審理查明,去年10月5日,徐某駕駛一輛寶馬轎車行駛至古鎮鎮古一新興廣場一帶時,再次遇見其妻及其離婚案代理人孫某寶,見孫又持相機對其拍照且並未避讓,徐某遂駕車撞向孫某寶,致使其右髕骨骨折。
庭審中,徐某及其辯護人稱,徐某並無傷害孫某寶的故意,本案系交通事故。
法院經查,案發當日,徐某見孫兩次對他拍照,他的怨恨情緒加劇,因此駕車撞向孫。且證人郭某證言等材料也證實,徐某駕車加速撞向孫某寶。
對於孫某寶及其代理律師所稱徐某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意見,法院表示,徐某在駕車撞向孫的過程中,有剎車及左轉向行爲,可見其並無殺害孫的目的,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認爲,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輕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徐某的犯罪行爲造成孫某寶的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