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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下午,楊勝華貪污、挪用資金案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勝華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楊勝華曾經是外逃貪官楊秀珠在擔任溫州市規劃局局長時的司機,曾任溫州市市政公用局城建處副處長,後任溫州市現代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溫州市現代市政基礎設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是國有控股公司溫州市現代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秀珠貪污案發外逃後,楊勝華也滯留國外。2011年6月28日,楊勝華回國主動投案自首。
經法院審理查明,楊勝華在其經營現代城建公司,以及控制現代市政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未按規定程序進行資產評估、未經有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以置換股權、抽逃出資等方法,貪污現代城建公司和現代市政公司股份共計2700餘萬元。
此外,在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期間,楊勝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由個人決定,挪用現代城建公司的資金共計3666萬元。其中2666萬元出借溫州市潔旺餐具製造有限公司的股東胡潔等人,後收回款項,並收取利息16529元;1000萬元經溫州市潔瓴不鏽鋼製品有限公司賬戶的流轉,用於其本人在現代市政公司的增資,後收回。
法院認爲,鑑於楊勝華案發後滯留境外期間自動歸國投案,並如實供認主要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貪污所得尚未轉移,有較好認罪、悔罪表現,予從輕處罰。故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