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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迴歸以來,政府的公務用車數量呈下降趨勢。1999年香港特區政府公務用車總數爲7368輛,目前爲6343輛,13年減少了1000多輛。
香港的公務用車包括警車、消防車、巴士、普通汽車、越野車、電單車(摩托車)、貨車、客貨車及特別用途車輛等。香港有16萬公務員,平均約25名公務員使用一輛公務車,爲高官服務的專車不到40輛。
官員用車規定細緻透明
特區政府首長級以上官員大約1200人,他們在公車使用上享有比較優厚待遇。政府的《總務規例》對高官配車和用車的標準公開透明,對職務消費進行了細緻的規範,規定了有償使用、部分免費使用和免費使用幾種情況。如《總務規例》對高官配車和用車的規定是:
行政長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決策局局長等配置專車,免費使用,用途不限。據政府物流服務署負責人介紹,在香港,有資格配專車的高級別官員不多於40人。
首長薪級表7點或8點(月薪在21萬港元以上)的官員,如教育署長、房屋署長等不配置專車,但在有車可用的前提下可免費使用本部門車輛。
首長薪級表4到6點或同等薪級(月薪約17萬至20萬港元)的官員,如入境事務處長、海關關長等,可免費使用本部門車輛,限每天一次往返住所和辦公地點。
首長薪級表3點(月薪約16萬港元)以下的首長級官員,可免費使用本部門車輛,往返於辦公室至其他工作地點和到診所就診。首長級官員都可以使用公車出席以公職身份應邀出席的活動。《總務規例》規定,配置在政府各個部門的公車非部門首長的專車。公車首先要保證該部門的公務需要。
公車識別簡單便於監督
所有政府的車輛都可以從車牌號碼識別。特首的專車沒有車牌號,只懸掛紫荊花區徽。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使用的公務車是以其職銜的英文簡稱爲車牌,分別是“CS”、“FS”、“SJ”和“CJ”。消防處車輛的號碼用“F”作爲英文字頭。
除了上述特殊牌照,政府車輛車牌一般都是用“AM”作爲英文字頭。公衆可以通過“AM”車牌字頭識別政府車輛。
所以,掛有這些牌照的政府車輛一出現在大街上,會受到傳媒和公衆的監察。香港報紙不時會披露市民舉報的疑似公車私用新聞,相關車輛所屬部門都會及時對外作出解釋,如果報道屬實,當事公務員會受到行政處理。香港曾有警察集體搭水警輪到海島上吃海鮮,被傳媒發現披露,市民譁然。經過監警會的嚴查,涉事警察都受到了輕重不一的紀律處分。
公務員外出首選公交
公務員因公出行,政府要求部門管理層及員工須考慮工作需要和成本效益,採用“最合適的交通工具”執行公務。物流服務署表示,港府規定公務員外出公幹,必須選擇最便宜的交通工具,即指地鐵、巴士、出租車等,並且對使用出租車等費用較高的交通工具也有限制性規定,“只有在無公共交通可達目的地或有必要的情況下,才應使用政府車輛”。
在無公共交通可達目的地或者需要攜帶大量的設備的情況下,經部門首長批准,可以使用公車。使用公車的部門要如實將每臺車的運行情況記錄在《行車記錄簿》上,包括始發地點、到達地點,行車線路、行程公里數等等,都要記錄在案,並及時上報物流服務署。物流服務署會隨時檢查各臺車輛的運行狀況,發現異常及時將向車輛使用部門發出通報,並作出處理。
物流服務署將掌握的各個部門的車輛運行數據,作爲審查該部門申請配置、購買公車的重要依據。隨着近年來香港公共交通的不斷髮展,公務員外出需要用公務車的情況越來越少,公務車也越來越少。僅在過去3年,香港掛有AM牌照的公務車就減少了400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