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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王斌本報實習生陳開娟
身為國家公務人員的蔣豐,為了獨吞父母的房產,居然在父母離世數年後,找了一對男女老者假冒自己的父母,到公證處辦理了『父母』全權委托其妻出售房屋的公證。接著,房子被妻子賣給了丈夫,丈夫又到建委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本來是蔣豐父母的房產,被變更到了蔣豐自己名下。就在這期間,此事被蔣豐的姐妹發現,投訴至公證處。
事發後,公證處撤銷了錯誤公證,蔣家姐妹將官司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原來的房產過戶手續無效,並重新判決了房產分配。之後,公證處又把蔣豐告到法院,請求追究其責任,並賠償他給公證處帶來的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在蔣豐承認錯誤並同意賠償的前提下,公證處和蔣豐在法院以和解結案。
這起被稱為全國首例公證處狀告違法公證相關人的案件,給我國公證行業提供了一個依法維權的新鮮范例,這次公證處的『勝訴』也為公證依法執業帶來了諸多啟示。
為了解案件始末,《法制日報》記者近日來到了北京市東方公證處,該處主任齊京凱接受了本報記者的獨家采訪。
借『假父母』騙取公證書
據齊京凱介紹,2009年下半年,蔣豐的姐姐來到北京市東城區公證處(現更名為北京市東方公證處),稱該公證書中表述的其父母於2007年到公證處辦理委托手續,授權他們的兒媳肖潔代為出售房屋的內容是有問題的。因為其父母已分別於1999年和2002年去世,不可能在死後數年的2007年到公證處辦理委托手續。蔣豐的姐姐還向公證處提交了父母去世時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證明其父母確已死亡。
公證處意識到,這很有可能是一起冒用他人名義騙取公證書的案子。公證處立刻對蔣豐姐姐提出的異議進行了審核查實。
經查,2007年5月21日,自稱是蔣豐父母的兩位老者來到東城區公證處辦理委托手續,授權他們的兒媳肖潔代為出售位於北京市海淀區的某處房產。兩天後,東城區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5月底,兒媳肖潔憑借該公證書將上述房產賣給自己的丈夫,即實際房屋所有權人的兒子蔣豐。接著,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蔣豐辦理了房屋權所屬變更登記,並向其核發了房屋所有權證。
東方公證處認定蔣豐姐姐所述事實成立,2010年6月8日決定撤銷原來的公證書,並在媒體上刊登了撤銷原公證書的公告。
撤銷錯誤房屋所有權登記
2010年6月8日起,蔣豐的大姐多次到北京市住建委,要求辦理對上述房產所有權的異議登記或撤銷蔣豐對該房屋的所有權登記,但市住建委一直未予辦理。無奈之下,蔣豐的大姐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北京市住建委告上法庭。
海淀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6月10日受理該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因涉及利害關系,法院將蔣豐及其另外3個姐妹也列為該案第三人。
庭審中,蔣豐的大姐向法庭提交了房屋所有權證等證明材料,證明其父為爭議房屋所有權人,同時提交了其父母的死亡證明,還提交了東方公證處撤銷公證的決定書,證明東方公證處查明委托書不屬實,已經依法撤銷該公證書,請求法院撤銷市住建委向蔣豐頒發的對上述爭議房產的所有權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市住建委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時,形式上盡到了審查義務,但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公證處此前頒發的公證書已依法撤銷,因此可以認定申請人蔣豐向市住建委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時提供了虛假材料,肖潔無權代理原產權人,故法院決定撤銷市住建委將蔣豐作為上述爭議房產產權人的房屋權屬登記行為。
重新確定房產所有權歸屬
房子物歸原主,但主人早已去世。幾乎在法院決定撤銷蔣豐對房子所有權的同時,蔣豐的二姐、四姐就房產的繼承問題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蔣豐的二姐、四姐認為,上述爭議房產系其父母共同財產,父母去世後未作遺產分割,請求法院判決由蔣豐繼承房產的10%,蔣豐的4姐妹繼承90%。另外,上述爭議房產欠繳供暖費共計10315.80元,由蔣豐負擔;分割蔣豐單方面出租房屋所得收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蔣豐明知父母已經過世,卻與其妻肖潔相互配合,提供虛假證明,欺騙公證處,簽署虛假購房合同,采用不正當手段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根據繼承法規定,這屬於故意隱匿、侵吞、爭奪遺產的行為,依法可以酌情減少其對遺產的繼承份額。同時法院查實,蔣豐長期與母親同住,確實對母親盡到了相應的贍養義務,並為父母支付了喪葬費,因此判定由蔣豐繼承房產的12%,其餘88%份額由蔣豐的4個姐姐各繼承22%。房屋所欠繳供暖費,也按照上述比例承擔。
據了解,對遺產中的房產繼承,如果同時存在多個繼承人,法院通常會判定所有權歸屬於其中一個繼承人,由該人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折價款。蔣豐及其大姐、二姐、三姐均表示沒有經濟能力支付相應折價款,其四姐希望判決該房產歸其所有,由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折價款。其他繼承人對此無異議,並經當庭證實,蔣豐的四姐確實有經濟能力支付相應折價款。故法院最後判決該房產歸蔣豐四姐所有,並由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折價款。
關於蔣豐二姐、四姐提出的分割蔣豐單方面房屋出租收益的請求,因為沒有向法庭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並沒有支持。
房產糾紛解決了,當事人的權益維護了,但公證處名譽、利益等方面的損失誰來承擔呢?
向違法公證人要求道歉索賠
齊京凱表示,本案中,蔣豐冒用其父母的名義騙取公證書,給公證處及其他繼承人造成了利益損失,損害了公證處的名譽。
『蔣豐的大姐來公證處提出異議後,經過審查證明,我們認識到自己存在一定疏忽。』齊京凱說,『為了盡量挽回當事人的損失,恢復我們的名譽,我們積極為其聘請了代理律師,並幫助其打官司。因這一事件產生了一定經濟損失,名譽也受到了很大損害,為此必須要追究蔣豐與其妻肖潔的責任。』
2012年4月10日,東方公證處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蔣豐、其妻肖潔告上法庭,認為其欺騙行為給公證處名譽造成了損害,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公證處道歉,以表明道歉的誠意。同時,要求蔣豐、其妻肖潔賠償公證處因其行為受到的經濟損失28000元,並於10天內支付。
庭上,蔣豐、其妻肖潔表示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同意向東方公證處賠禮道歉,賠償20000元。
經當庭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蔣豐、其妻肖潔向東方公證處道歉,賠償公證處損失23000元,並即時結清。
齊京凱告訴記者,公證申請人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公證書,遭受到損害的利害關系人往往會忽略造成損害後果的真正責任人,轉而起訴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最終造成由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為公證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的局面。公證當事人的責任追究雖然有公證法的規定作為直接的法律依據,同時侵權責任法也有相關規定,但是,由於公證行業自身建設中的問題和社會觀念中長期存在的偏見,公證當事人的責任追究在具體實踐中難免會遇到一些爭議和困境。
(本文當事人為化名)
本報北京8月10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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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底,北京市民張大爺家忽然來了一個陌生人尹某,此人手持張大爺家的房產證讓兩位老人搬離。原來,張大爺家的房子早已被自己的兒子私自賣給了別人,而『成全』了兒子買賣行為的,就是一份老兩口『委托』兒子售房的公證書。
對於這份公證書的由來,作為當事人的兩位老人以及公證處均表示『很無辜』:老人稱之前毫不知情,是兒子私自找他人冒充自己到公證處辦的手續;公證處則認為,自己在出具公證書之前已經全面履行了各項公證審查、辦證程序,並不存在過錯,只是可能在人證相符的審查中出現了失誤。面臨無家可歸的兩位老人一紙訴狀將公證處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該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說『法』杜絕虛假公證須加強技術手段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法分子利用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意圖騙取公證書的行為日漸增多。但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公證行業缺乏完善的鑒定證件與人是否相符的必要手段和措施。該案中,公證處的確存在疏忽,對此應負有一定責任。因此,加強身份信息核查比對、建立安全高效的查詢方式,以有效預防當事人利用虛假身份證件騙取公證書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