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刀下留人案”罪犯伏法
經重新審理,罪犯甘錦華昨第二次被判死刑並立即執行
曾備受社會關注的佛山“刀下留人案”經過7年的重新審理後,罪犯甘錦華於昨日上午第二次被法院判死刑,並於判決後被立即執行死刑。
據瞭解,甘錦華第一次被判死刑是在2006年4月11日,其在臨刑時喊冤,佛山中院爲慎重起見決定暫緩執行死刑,並將該情況及時上報廣東省高院。
案件回放盜竊財物殺害兩尼姑
據瞭解,佛山中院將甘錦華在臨刑時喊冤的情況上報省高院後,省高院啓動審判監督程序,於2007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撤銷了本案一審刑事判決和二審刑事裁定,並以出現新證據爲由將案件發回佛山中院重新審理。佛山中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08年1月7日和3月31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佛山中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零時30分許,被告人甘錦華攜帶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騎摩托車竄到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大都村慈濟精舍庵堂,翻窗入內欲盜竊財物。在庵堂內翻找財物時驚醒了住在庵堂內的尼姑,即被害人林某英、周某二,被告人甘錦華即用餐廳的木椅擊打林、週二人,隨後拿出隨身攜帶的小刀朝二被害人亂捅,致使二被害人當場死亡。隨後被告人甘錦華從庵堂二樓的書桌、一樓的功德箱等處搜得人民幣60餘元後逃離現場。
此外,法院還查明,甘錦華於2004年11月12日凌晨3時許在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大都村犯搶劫罪一宗。
判決結果甘錦華犯搶劫罪判死
佛山中院重審認爲:第一,被告人甘錦華在偵察階段的多次穩定供述證實其作案的事實經過,且現場勘察筆錄及照片、法醫鑑定結論證實的現場狀況、死者的受傷部位、形成工具等細節均與被告人甘錦華供述的情況相吻合。第二,從現場提取的血襪足跡、血跡所作的痕跡鑑定結論、DNA鑑定結論均證實是被告人甘錦華所留。第三,被告人甘錦華的妻子和母親的證言亦印證被告人甘錦華有作案的動機和時間。
上述證據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據此,佛山中院重審認爲,被告人甘錦華目無國法,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並致二人死亡,其行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甘錦華作案手段殘忍,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予嚴懲。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甘錦華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重審宣判後,甘錦華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隨後,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重審死刑判決。近日,經覈准,最高人民法院簽發執行死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