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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信用卡,拾卡人撿到後,猜中密碼把卡上的錢取走,經規勸,便聯繫上失主歸還款物,沒想到失主以不賠償損失就要報警爲由,對拾卡人進行敲詐。經河南省新鄭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李紅才、靳江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何保存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6000元。
今年6月,李紅纔在下班路上撿到一個錢包,裏面有信用卡、身份證和駕駛證。李紅纔想到用失主生日試驗銀行卡密碼,就約工友靳江濤一起去自動取款機上試一試。爲了不被識破身份,李紅才、靳江濤還戴上太陽帽和墨鏡。兩人根據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月組合了一組密碼,竟然在取款機上試驗成功了。一天之內,兩人多次取款共計1.7萬餘元。取完錢後,二人還去商場消費。
回到家後,李紅才妻子詢問丈夫口袋裏大量現金的來源,李紅才如實相告。李紅才妻子提出這種行爲是犯法的,讓李紅才聯繫失主還錢。第二天,李紅才、靳江濤來到銀行準備把錢還回信用卡里,發現卡已經掛失,只好根據錢包的其他資料聯繫失主。
失主是新鄭人何保存,他發現錢包丟失後就報了警。李紅才妻子聯繫到何保存後,把取出的錢歸還,但何保存說這件事給自己帶來很大損失,要求按照取出的錢等額補償損失費,並撒謊說還沒有報警,如果不賠償損失就把李紅才交給警方。李紅才妻子與何保存討價還價,最後雙方約定賠償8000元“損失費”私了,並簽訂了私了協議。後來,當聽說何保存已報警後,李紅才、靳江濤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交代被敲詐的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爲,李紅才、靳江濤拾得他人信用卡後進行取款的行爲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二人屬於共同犯罪。何保存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敲詐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爲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
檢察官說法
辦案檢察官賽豔說,李紅才、靳江濤退錢的表現並不能豁免其罪行。刑法理論中,犯罪狀態具有不可逆性,一旦達到犯罪構成要件,罪名就成立,退贓行爲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慮。即使雙方協議私了,也不能逃避刑事責任的追究。失主何保存雖然是被害人,但其竟然索要“損失費”,便由被害人轉變成了加害者,構成了犯罪。根據案情,李紅才、靳江濤、何保存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