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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 每日新報評論員馬振龍“瀉停封”、“鍋得缸”……也許我們已經習慣了娛樂明星成爲商家“借光”的對象,現在我們還得接着適應奧運明星的名字成爲新的商標。
倫敦奧運會已經落幕,但是奧運的故事並沒有講完。如果哪天,您在馬路上看到“文洛克”(奧運吉祥物)牌的打火機、浴霸,“葉詩文”牌泳衣、內衣,您可千萬不要覺得奇怪,因爲他們的名字已經被人搶注成了商標。比起葉詩文,林丹就倒黴多了,因爲有企業將“林丹”註冊成了豬飼料的品牌。早在倫敦奧運會開幕前,中國奧運代表團的體育明星就開始被爭相搶注,僅“劉翔”就被搶注了40多次。
有這樣一幫“搶注達人”,早早就瞄上了各類體育賽事,挖掘有潛質的明日之星,提前搶注商標、域名。搶注運動員名字商標的企業大部分來自廣東、浙江等沿海地區。奧運相關的熱點事件或人物多是被註冊到服飾、運動器械等相關行業。那麼,搶注奧運明星商標,體現的是商家的戰略眼光呢,還是一種赤裸裸的投機行爲呢?
蘋果公司以數千萬美元與唯冠國際就iPad內地的商標問題達成和解,讓世人再次見證了商標背後的鉅額利潤。“商標”二字本身沒價值,有價值的是商標背後的市場,好的商標,是打開通往財富大門的捷徑,價值是無法估量的。對比此前屢見不鮮的“域名搶注成風”,搶註名人商標無非是爲了商業目的。一些企業爲了藉助名人效應,打擦邊球,推出與名人名字相同或諧音的商品,依賴名人效應節省營銷成本,以便推廣自己的產品;另一類企業是以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商標爲目的,以期獲得不正當利益。現在申請註冊一件普通商標費用僅爲2000元,有效期爲十年,而好的商標轉讓費就高達幾百萬。當然,成功搶注與奧運相關的商標也並不意味着就能旱澇保收。據介紹,有九成的搶注商標都成爲閒置商標,並未使用。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搶註明星名字商標其實是一種侵權行爲。一位讀者就氣憤地表示,“奧運英雄的名字,豈容這樣被玷污。”或者,用明星的名字作爲商標至少還是要徵求一下當事人的意見。自從《商標法》重新修改並開始實施以來,我國“開禁”個人註冊商標,商標搶注就風起雲涌,搶注者和被搶注者紛爭不斷,知名企業和名人紛紛高呼被“暗算”了。名人商標維權是一個空白,與馳名商標不同,我國《商標法》沒有規定禁止使用名人姓名。可以說,如果搶注行爲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而又投訴無門,說明現行的商標管理規定還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
按照《商標法》規定,商標申請後有一個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與此商標有關聯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異議,只要理由充分,該商標就不能得到授權。對於企業來說,要高度關注與自己品牌有關的註冊動向,及時制止搶注,避免後患。而對於名人而言,現實是尷尬的,名人不可能花費巨資將自己的姓名在所有商品上全部註冊。因此,只有從源頭上解決,通過不斷完善《商標法》,對名人維權作出特別保護,才能徹底消除搶注現象。
稍有理性的消費者都會意識到,靠搶註名人商標來爲自己拉大旗的商家,本身就不值得信任;稍有理性的經營者也該意識到,寄望於搶註名人商標這種噱頭,遠不如誠實經營更能提升自身形象。這些企圖“傍名人”的商家,反而會成爲坊間的笑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