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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女士致電諮詢:我與朋友在某飯店吃飯。結賬後,我找飯店要機打發票,飯店卻稱:如果以單位名義開發票需提供單位組織代碼證,如以個人名義開發票需提供身份證。請問律師,飯店方的說法是否合理、合法?
吳鳳穎、馬靚律師解答:消費者付款消費後向經銷商索要發票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監督銷售商向國家納稅的正當行爲。只要有真實的交易發生,有真實的付款收款行爲存在,商家就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消費者索要發票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顧客以個人名義開具機打發票時,身份證號一欄爲選填項而非必填項。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表明,若顧客不能提供身份證號,就不可以直接憑顧客名字開具發票。
另外,律師提示:爲商家提供身份證信息屬消費者的自願行爲,已爲商家提供身份證號的消費者,無需過分擔心個人信息的泄露,身份證本身就具有對公民身份的證明與公示作用,如爲防止虛開發票而出示身份證一般不會造成不良影響;對於需要提供身份證複印件的,提供者可在複印件上註明“此複印件,僅爲本人某年某月某日於何處消費,開具發票之用”,以預防身份證複印件被濫用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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