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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市民張先生拿到法院判決書,他要賠償受害人家屬11萬元。“我的車被盜了,是偷車人開車出的事,爲什麼要我賠償呢?”張先生說,他準備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認爲,張先生的車未投保交強險,致使本案發生後被害人喪失了要求保險公司在理賠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故其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即11萬元)對原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醉酒後找人幫忙挪車,挪車人卻把車盜走
在聊城做生意的張先生,老家是陽谷縣的,去年10月18日中午,他和朋友在陽谷縣阿城鎮一家飯店吃飯,之後又在附近村陪朋友喝酒,直到晚上返回飯店。
“當時我喝多了,沒有開車,由飯店老闆開車返回了飯店,坐在飯店沙發上休息。”張先生說,直到晚上11點多,他才接到電話說車出事了,這才知道他的車被盜了。
陽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顯示,10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趙某、王某三人在陽谷縣阿城鎮一飯店吃飯。飯後離開,李某借幫醉酒昏迷狀態下的車主張先生挪車之際將車盜走,經物價部門鑑定該車價值71415元。
據李某交代,他們去飯店吃飯,飯後有一個在飯店裏喝醉的人叫幫着挪車。挪完車後,王某讓李某把車開走,李某隨即將車開走。
盜車後開出幾公里,因酒駕、超速撞死兩人
李某出生於1995年,老家在河南臺前,只有小學文化。2011年12月,陽谷縣公安局破獲一起盜竊案,李某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李某因涉嫌盜竊罪、交通肇事罪被陽谷縣人民檢察院批捕。
李某交代,當時他開着盜來的車離開飯店後,王某開着麪包車帶着趙某在前面引路。“結果開出去沒多遠就撞車了。”李某說,後來王某將他在車中拉出來,一起開着麪包車離開了現場。
2011年12月5日,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陽谷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交通事故時間爲2011年10月18日21時35分許,地點處於陽谷縣張秋鎮史塘村北阿張公路路口西。
當時,李某駕駛轎車沿陽谷縣阿張公路自東向西行駛,走到張秋鎮史塘村北路口處,進入西側東西方向生產路,因違規操作與前方李波(化名)駕駛的助力二輪摩托車追尾,轎車又繼續前行碰撞上路南側行道樹後,衝入路南側田地內,造成李波及摩托車上的李建(化名)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發後,李某棄車逃逸。
屍檢報告書顯示,李波、李建因車輛碰撞致顱腦中度損傷死亡。經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表明,李某系無證、酒駕、超速行駛且駕駛機動車違規操作,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承擔全部責任。
車主未投保交強險,法院判其賠償11萬元
今年7月18日,陽谷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後又駕駛盜竊車輛肇事致兩人死亡,其行爲已經構成盜竊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趙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經構成盜竊罪。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在實施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屬於未成年人犯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李某無證、酒後駕駛,且肇事逃逸,不積極對受害人家屬進行賠償,沒有取得兩名受害人家屬的諒解,決定對其從重處罰。
而對於機動車責任事故糾紛案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存有兩部分民事賠償,一是交強險部分賠償,二是交強險外民事部分賠償。交強險部分,是國家法律、法規爲保護受害人獲得充分權利保護而賦予車輛所有人的法定義務,投保交強險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予以賠償,未投交強險的,首先由車輛實際所有人在交強險範圍內予以賠償,再按照相關當事人的過錯比例分責。
本案中,張先生是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在其可控制車輛期間內沒有投保交強險,致使本案發生後被害人喪失了要求保險公司在理賠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故其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即11萬元)對原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爲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交強險份額應予均分,每份5.5萬元,鑑於實際車主已經分別向受害方支付賠償款1.1萬元,應予扣除,尚應再分別賠償兩名受害人各4.4萬元。
事發後,交警部門通過信息查詢,迅速鎖定了肇事車的車主張先生。當時張先生無法說清是誰開車造成事故,曾一度被警方刑拘。
2011年10月19日,也就是事發後第二天,陽谷縣公安局下達拘留通知書,當天17時將張先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並羈押在陽谷縣看守所。
2011年10月26日,陽谷縣公安局下達監視居住決定書,內容顯示犯罪嫌疑人張某因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決定對其監視居住,同日張某被釋放。
張先生說,爲了找到盜車賊、肇事者,他曾在山東、河南兩省多次張貼告示,希望能得到有價值的線索以協助警方破案。
車主曾被刑拘
拿到判決書時,張先生非常不解。“我的車被盜了,是偷車人開車出的事,在整個交通事故中我沒有任何行爲和過錯,爲什麼要我賠償呢?”
一審法院認爲,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法定義務,由於被告沒有履行義務,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喪失了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被告的過錯導致原告權利的喪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張先生認爲,自己的車在被盜期間發生車禍,且駕駛員是無證醉酒駕駛。根據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作爲車主已失去了對該機動車的支配權,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還讓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張先生說,目前,他的車輛仍扣押在公安機關。
8月13日,張先生表示將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延伸調查沒有投保交強險到底該不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