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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郭文君實習生/林澤端通訊員/吳際順)虎門一自騎車與行人發生碰撞,案發現場雙方均沒有及時報警,保護現場。事後被撞當事人才向警方報案,由於事故事實無法查清,最後雙方均負同等責任。
近日,楊某騎自行車從虎門大道往南柵方向行駛。行至虎門鎮太平廣場路段時,車頭與行人鄒某身體發生碰撞,造成當事人鄒某受傷。當時,雙方都沒有想到報案處理。一個星期後,行人鄒某覺得自己吃虧了,於是纔到虎門公安部門報案,要求給予騎車人相應的處罰。
由於楊某、鄒某案發時沒有及時報警,保護現場,導致警方無法查清事故事實,均違反相關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因此,在事故當中,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爲基本相當。警方做出了當事人楊某和當事人鄒某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的認定。交警提醒,一旦發生案件,假如不具備私了的條件,報案是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