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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谷一定不要佔公路。資料圖片
車禍致一人死亡
法院判曬谷者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本報清遠訊(記者曹菁通訊員李俊傑)鄉鎮公路成為一些村民的首選曬谷場,這不僅嚴重阻礙了交通,也給道路的行車安全造成隱患。近日,清遠中院二審審理一起因佔道曬谷引發的交通事故,判決曬谷者承擔30%賠償責任。
2009年7月19日晚,潘某與李某駕駛摩托車行駛到X361線33KM+250M路段(縣道)時,與農民沈某堆放在路邊的稻谷發生碰撞,李某受傷後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摩托車駕駛員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沈某因非法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後李某父母與沈某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英德市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沈某佔道曬谷,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據受害人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到的傷害及其他因素綜合考慮,依法判決沈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沈某不服提出上訴
曬谷者稱『佔道曬谷正常』
沈某二審時提出,農忙時節把收割的稻谷放在路邊是很正常的事,當時路面還有足夠空間供車輛往返使用,李某無駕駛證在夜間超速駕駛無牌摩托車造成事故,實際上與自己無關。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沈某在縣道上曬谷,並未設立任何警示標志,影響了道路的正常通行,給他人正常通行造成了安全隱患,與李某在此路段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綜合形成該事故的多種因素考慮,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村民為方便自己,佔據公路當『曬谷場』,由於道路空間被擠佔,容易埋下安全隱患,也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