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南方日報訊(記者/周東輝通訊員/豐志毅黃桂財韓雯)爲了獨佔清新縣石坎地區的豬肉市場,竟然通過邀請黑惡勢力入股,用暴力、恐嚇等方式,強迫當地的豬肉商販以每斤高於鄰近屠宰場價格1元的價格購買他們屠宰場的豬肉,從中獲取非法利益分成。這種嚴重破壞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爲,最終逃不過法律的懲罰。近日,清新縣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偉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歐某興、黃某坤犯強迫交易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2003年初,陳某偉開始承包經營清新縣龍頸鎮石坎屠宰場。2006年初,歐某興、黃某坤與陳某偉、江某巨(另案處理)、葉某開共同經營石坎屠宰場,陳某偉出場地、機器設備及資金5000元,歐某興、黃某坤和江某巨、葉某開各出資5000元。由陳某偉擔任總經理,歐某興負責財務,黃某坤負責屠宰事宜,江某巨負責屠宰場的治安以及查處石坎私宰肉等事宜。
爲了壟斷石坎豬肉市場,牟取暴利,2009年初,歐某興、黃某坤與陳某偉、江某巨等人經商量,讓李某金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江某泉(另案處理)入股石坎屠宰場,利用李某金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勢力,由江某巨等人以管理石坎豬肉屠宰市場爲由,不準石坎地區的豬肉商販銷售非石坎屠宰場的豬肉,對在石坎銷售豬肉的陳某、範某、賴某等人進行恐嚇、威脅,並強行搶走他們的豬肉,迫使當地的豬肉販歐某等人長期以高於鄰近屠宰場每斤1元左右的價格到其經營的屠宰場購進豬肉,從中獲取非法利益六人分成。
清新法院認爲,陳某偉、歐某興、黃某坤漠視國家法律,爲了壟斷石坎的豬肉市場,夥同他人採取恐嚇、威脅手段強賣商品,從中獲利,情節嚴重,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了強迫交易罪。陳某偉作爲總經理,爲壟斷石坎的豬肉市場,在拉攏李某金黑社會組織的骨幹成員江某泉入股等事宜上起着決定性的作用,並對江某泉等人的行爲持放任態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