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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之大,無奇不有。如今,搶奪他人財物居然都能“私了”了!
據媒體報道,日前,河南蘭考女子何某在銀行門口被搶走5萬多元現金,警方通過監控錄像,發現犯罪嫌疑人是該縣固陽鎮人。事發一週後,何某接到蘭考縣公安局民警電話,稱犯罪嫌疑人家人希望退錢“私了”,後來果然有人找到何某,想退給她4萬元,被何某拒絕。之後,何某多次去公安局刑警大隊瞭解案件進展,均被告知人還沒抓到,還有警察表示,“三天五天破不了,也可能十年八年抓不住人,抓不住人錢也不會有。”
搶奪,無疑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除了“告訴才處理”的那幾種,其他的都要通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判決,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認定有罪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於是,上述事情就讓人看不懂了——既然是刑事案件,怎麼能“私了”呢?打電話要求“私了”的還是民警,莫非公安機關已經把案件定性爲民事案件了?這也太荒唐了,法律之所以對一些行爲作出刑事處罰,就是因其不僅侵犯了公民個體利益,更威脅了社會公共利益,不處罰不足以震懾後來者。
對搶奪案件“私了”解決,讓人浮想聯翩。這是當地公安部門對刑事案件一貫採取的做法,還是隻針對該個案?如果是針對個案,那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有何神通廣大之處,竟讓警方如此“疼惜”,可以享受“私了”的特殊待遇?如果是一貫做法,則更加讓人憂心。把刑事案件當作民事案件處理,目的何在?
我能想到的是,第一,“花錢抵刑”,公安機關用這種方式去關照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既然給你爭取“私了”的機會,當然你也得有所表示,比如捐點兒“辦案經費”吧?第二,把刑事案件當作民事案件“私了”擺平,或許可以達到粉飾的目的,顯示我們這裏刑事案件少,犯罪率低,百姓安居樂業。第三,這犯罪率低或者明顯降低,恐怕也算一些人的政績吧?
今天,搶奪可以“私了”,明天,搶劫、強姦之類是不是隻要積極退錢或者賠償受害人也能“私了”?若真如此,法律還是法律嗎?那些“私了”後被“放虎歸山”的人豈不更加肆無忌憚?
不該“私了”的“私了”了,不該公辦的公辦了,一會兒拿法律做人情、做交易,一會兒拿法律徇私情、泄私憤,這或許正是時下一些部門和人員工作的非正常狀態。而這種狀態,實在讓人心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