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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時節,對於勞動者,特別是那些從事戶外作業的勞動者來說無疑都是難熬的時光。今年6月29日正式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勞動者高溫權益保護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由於法律知識的欠缺,勞動者對高溫權益不甚了解,對於如何維權更是茫然不知。那麼,作為勞動者到底如何纔能讓自己的『高溫權益』不再是夢呢?
高溫津貼發放須及時足額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但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並不了解高溫津貼的性質,能不發就不發,或者乾脆用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充抵,或是只按照符合發放高溫津貼條件的天數計算津貼的數額。
對此,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官胡高崇解釋說,根據《辦法》的規定,高溫津貼的性質事實上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所在地區的具體規定,在符合支付條件的情況下,及時足額地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下,無故不及時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都可以尋求司法救濟。
不久前,小劉就遇到過類似的情況,去年七八月間,小劉所在的公司為了趕業務量,在連續幾天35℃以上高溫天氣下,仍安排小劉從事露天作業。可當小劉要求公司支付高溫津貼時,公司卻推三阻四,始終不予支付。無奈之下,小劉提起了仲裁申請,要求家具公司支付兩個月的高溫補貼240元。最終,這一請求得到了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胡高崇解釋說,根據《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同時規定,『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此外,高溫津貼並不包含在最低工資之中,且必須按月發放,而不是按照工作日發放。此外,所有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凡是符合高溫費發放條件的,都應當領取高溫費,用人單位不能借口『級別』、『編制』拒絕發放。
高溫停工減工不停不降薪
在夏季,建築、環衛等領域的勞動者一般都不會停止勞動。雖然各部門已經發放過關於高溫酷暑停工的通知,但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著『執行難』的問題。酷暑仍要工作,表面上看是用人單位不服從不執行,其實也與勞動者不能執行緊密相關,因為目前在中國,低收入勞動者仍有大部分使用計時工資。如果他們停止工作幾個小時或者一天,收入必將減少,生活也會因此受到影響,而這是勞動者個人以及他的家庭都不能接受的。
而在《辦法》出臺之後,這一問題已經得到了根本的解決,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勞動者今後再因高溫而停工的,工資報酬仍然可以正常領取。
高溫作業嚴重中暑屬工傷
高溫條件下繼續堅持工作,中暑時常發生。一旦嚴重中暑,勞動者又應該如何維權呢?
事實上,中暑也是一種『職業病』。《辦法》第十九條就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就意味著,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就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但胡高崇法官同時提醒廣大勞動者,想要確認中暑為職業病的,一定要向職業病防治機構提請職業病診斷,擁有該機構的診斷纔能依法申請工傷認定,並享受到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有工傷保險,那麼相關待遇就會從保險基金中列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權利,用人單位也必須保證勞動者享受到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當然,對於中暑的認定通常也要注重結果,因為一般的中暑,休息一下就會好轉,這樣的情況就無法被認定為工傷。』
強令高溫冒險作業可拒絕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為員工,特別是在露天環境下工作的員工,提供良好的勞動防護。而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據此,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用人單位就應該要為勞動者發放降溫、防曬、解暑等工作設備、物品及藥品等等。可實際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不但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提供高溫作業下的必要工作條件,甚至強令勞動者在沒有防暑降溫設施的條件下冒險作業。此時,勞動者應該怎麼辦?
胡高崇法官提示說:『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權拒絕工作。』
小朱是某建築公司的電焊工。公司在合同中承諾,會向小朱提供防護高溫灼傷及防暑降溫的工作條件。但小朱入職後發現,工地上根本沒有這樣的工作條件,特別是在持續高溫天氣的情況下,工友們經常因為中暑而無法工作。在一個桑拿天,為了保證工程進度,公司仍然安排小朱工作,被小朱拒絕。建築公司隨後以小朱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將小朱辭退。於是小朱向仲裁機關提出要求該建築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申請,仲裁機關根據勞動法、《辦法》的相關規定,最終支持了小朱的申請請求。
胡高崇說,實踐中像小朱一樣因拒絕高溫冒險作業而遭辭退的現象也是時有發生,因此勞動者在維權時還應注意,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由辭職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本報記者黃潔本報實習生王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