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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由省紀委研究制定的《甘肅省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實施辦法(試行)》日前正式出臺。《辦法》規定,黨政領導幹部自身出現決策失誤、工作失職、監管不力、濫用職權、不作爲或執行不力、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的,將面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五種問責方式。該《辦法》明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一年內不得“官復原級”。
《辦法》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應當問責:制定發佈與黨章黨內法規以及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決定或者命令;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決策失誤,造成重複建設、資源浪費等嚴重後果的;對涉及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社會穩定等重大決策事項決策失誤,引發羣衆大規模集體上訪的;在羣體性事件中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後果的;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公共衛生、食品藥品等安全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職責範圍內發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工程建設、產權交易等活動中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羣衆合理訴求推諉扯皮造成嚴重後果的;瞞報遲報突發公共事件、重大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
《辦法》明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問責後重新任命的領導幹部,應當在原問責決定公開的範圍內予以公示。同時,對報紙、電視、廣播電臺、網絡等媒體曝光的問題,也可以啓動問責調查程序。對黨政領導幹部的問責,應按照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影響程度大小及承擔的責任實行問責。對於集體決策失誤,應當按照黨政領導幹部各自在集體決策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問責。在集體決策過程中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領導班子成員不予問責。
《辦法》規定,被調查的黨政領導幹部有權申請有關調查人員迴避。被問責人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相關部門應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該《辦法》的適用範圍爲甘肅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和上述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