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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對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是刑罰執行監督的重要內容,也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但是,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發現,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並沒有很好地發揮效用,其中既有思想認識不清的問題,也有工作機制上的問題。主要表現爲:
一是對法律監督職能認識不明確。社區矯正是對社區服刑罪犯進行的開放式行刑矯治方法,是對幾種監外執行情形的刑罰執行方式,強調的是社區矯正功能。隨着我國非監禁刑罰制度改革的深化,從前的監外執行檢察,從理念及方式都要力求遵循刑法、刑訴法關於社區矯正規定。
二是社區矯正決定前的檢察監督缺失,同步監督面窄。檢察機關刑罰執行檢察部門對社區矯正檢察主要是採用事後監督,側重於交付執行、變更執行、終止執行等環節的監督,一般採用檢察建議、糾正意見、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方式。目前,只是對法院審理的部分假釋案件開展同步監督。而檢察機關的公訴部門對量刑建議權的行使主要側重於建議適用監禁刑,而對非監禁刑罰或者非監禁刑罰措施較少涉及。
三是由於各種原因,一些規模較小的基層檢察院沒有設立監所檢察部門,也未配備專司刑罰執行監督職能人員,監外執行檢察監督職能無法有效開展。
修改後刑訴法第258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筆者認爲,適應修改後刑訴法,檢察機關要抓住社區矯正各環節加強監督,主要是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基層檢察院設立專門的刑罰執行機構。基層檢察院都要根據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需要,創造條件設立相應機構,配置相應的人員。
二是擴大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範圍。深化檢察機關對適用非監禁刑罰或非監禁刑罰措施的同步監督機制,擴大對決定機關適用非監禁刑罰或者非監禁刑罰措施的監督範圍。修改後刑訴法第262條規定,執行機關對假釋案件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覈裁定,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實踐中,人民檢察院應當使用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賦予的這一權力,對假釋案件監督前移,尤其要注意對處級以上職務犯罪案件、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黑社會性質犯罪、恐怖組織犯罪案件的假釋裁定嚴加審查,認爲假釋裁定不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公訴部門對於可能適用非監禁刑罰或者非監禁刑罰措施的刑事案件,應當提出相關量刑建議,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
三是創新檢察監督工作的長效機制。要把制度建設作爲一項重點工作來抓,各地檢察機關可相互學習和借鑑社區矯正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探索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及時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措施規範化、制度化。
(作者爲甘肅省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