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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70歲的陳康壽(化名)要把自己名下的房屋給大兒子,但前提條件是家裏多年來欠親朋好友的債全由大兒子償還。而大兒子不但沒按《分家協議》履行還債義務,還將父親、弟弟告上法庭,索要房屋。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分家協議》屬於附條件生效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現大兒子未能完成還債義務,該協議所附條件未成就,故該協議尚未生效,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陳康壽原有三間平房。2005年,他和兩個兒子訂立《分家協議》,約定上述房屋歸大兒子所有,前提是多年來家裏欠下的債都由大兒子償還。後來,大兒子一直沒能還清債務,房屋也就始終未過戶到他名下。2011年6月,父子三人聽說房子要拆遷,補籤一份書面協議。由於二兒子不同意把將來的拆遷款都給大哥,就沒有簽字。此後,父子三人始終未能就利益分配達成協議。大兒子遂將父親、弟弟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屬於他。
法院審理查明,現房屋仍登記在陳康壽名下,且一直由他居住。法院認爲,原告與二被告曾就分家達成協議,訴爭房屋屬於原告所有的前提是,原告將家庭欠款還清,故該協議屬於附條件生效的合同。依據《合同法》,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現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已還清家庭欠款,故該協議所附條件未成就,協議尚未生效;又由於訴爭房屋仍登記在陳康壽名下,故不能確認房屋所有權屬於原告。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