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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網訊 (渤海早報記者解金釗)兩名均患智力殘疾的大齡男女,因難以妥善處理家庭矛盾,半年多時間閃婚閃離。
李倩和張亮都已年過三十,均爲四級智力殘疾。去年9月,兩人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係,在家人催促下結了婚。夫妻倆婚前被家長過分“保護”,導致心智上不成熟,自理能力差,且在財產分配等問題上親屬干涉過多。因此,婚後僅生活了兩個月,就屢因瑣事發生矛盾。李倩返回孃家居住並起訴離婚。
張亮認爲自己是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指派了代理人出庭。李倩的代理律師向法官提出,民政局頒發的殘疾證只證明被告是一個民事行爲能力有欠缺或喪失的人,其訴訟能力不能用殘疾證來判斷,應由司法鑑定部門根據其智力水平、表達能力等來認定。另外,婚姻案件涉及人身權,四級智力殘疾患者在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部分表達其意志的。
法官採納了律師的意見,要求張亮出庭。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自願離婚。離婚後住房自行解決,女方一次性返還彩禮3萬元,電器等財產依法分割。(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律師說法:智力殘疾可結婚父母應培養獨立性
智力殘疾患者生活自理能力差,究竟能不能結婚?擊水律師事務所張向龍、齊躍律師介紹,《婚姻法》規定,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智力殘疾不在其中。本案中,兩名當事人均爲四級智力殘疾,適應行爲低於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當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創造性,一般在指導下能適應社會,經過特殊教育可獲得一定閱讀和計算能力,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地與人交往。律師指出,患智力殘疾的人結婚符合法律規定,但在他們的婚姻中,往往過多摻雜父母和家人因素,在婚後生活、財產分配等問題上,各自親屬有時會因保護過度而介入,反而使夫妻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甚至會使小兩口迫於親屬壓力而離婚。律師建議,家長對待智力殘疾子女的婚姻,應給予他們更多的個人空間,讓他們在情感培養上更加獨立,真正承擔起對家庭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