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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平2004年5月10日,一位名叫董銘的69歲老太向上海市徐彙區房地局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查閱岳陽路100弄14號的產權登記歷史資料。董老太說,其父於1947年從法商中國建業地產公司購買了該房產,全家住在裏面長達20餘年。“文革”期間,購買該房產的原始資料先後毀失,所以前來查閱當年的檔案材料。徐彙區房地局作出書面答覆:“因該處房屋原屬外產,已由國家接管,董銘不是產權人,故不能提供查閱。”董銘不服,於是提出行政訴訟,將徐彙區房地局告上法庭。
這是上海市正式實施《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下稱《規定》)後的第一個訴訟案,也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第一案。
8月6日,董銘案在徐彙區法院公開審理。庭審中,原告律師指出,被告所列的理由不屬於《規定》第10條所列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5種免予公開的範圍。被告律師則稱,不給予查閱的依據是1998年市政府發佈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材料查閱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其中規定:“只有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人或者代理人可查閱與房產有關的原始憑證”。原告律師指出,《暫行規定》先於《規定》制定,當兩者衝突時應適用後者。
親自到廳應訴的徐彙區房地局局長話鋒一轉:“董銘要求查閱的內容涉及第三人利益。我們曾經詢問過該房產現在的產權人某公司是否願意公開資料,他們3天內沒有答覆,我們視爲不同意公開。”言下之意,即便按照《規定》,也是不可以公開的。
法庭審理進行了近3個小時。旁聽的法律專家將本案的爭議焦點定位於《規定》與《暫行規定》的法律衝突。專家認爲,同一位階的法律衝突時,有兩個原則:一是新法優於舊法;二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就此案而言,按新法優於舊法的原理,則適用《規定》,應當給予查閱;若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理,結果則正好相反,不給予查閱並無不當。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法與舊的特別法規定不一致時,何者優先呢?按《立法法》規定,應當由制定機關即市政府裁決。
本案的最終結果是:徐彙區房地局按照法律規定,將包括係爭資料在內的房產登記資料移交給了市檔案館,法院據此終止了案件審理,並予以駁回。而董銘則通過向市檔案館申請,查閱到了原始材料。
第一案雖未直接支持董老太的訴訟請求,但政府通過間接的方式滿足了她的願望。更重要的是,它產生的蝴蝶效應,在媒體、學者和公衆中廣泛傳播。
四年後的2008年5月1日,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全國正式實施。
(本欄目由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