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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兩則信息發佈着實讓百姓吃驚不小。先是某協會公佈一份食品安全調查報告,指名道姓多家方便麪品牌存在桶外包裝致癌物質(熒光性物質)超標。接着,又有某媒體通過微博透露了一份檢測結果,說張裕葡萄酒農藥殘留致癌。
食品安全無小事。圍繞這兩則事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僞,輿論沸沸揚揚,網上網下莫衷一是。姑且不去探究事情的來龍去脈,也不評判箇中的是非曲直,單從食品安全信息發佈的合法性上看,上述兩家信息發佈單位的身份實在令人生疑。
誰有資格發佈食品安全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2010年11月3日,衛生部會同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佈管理辦法》。其中第四條規定:“食品安全信息分爲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佈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佈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信息。”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佈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佈食品安全信息。各地應當逐步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佈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同時,農業部頒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佈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權限發佈轄區內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嚴格履行信息發佈程序。”
顯然,並非所有人或單位都具有合法的食品安全信息發佈資格。
食品安全信息發佈需要遵循“依法科學、準確全面、客觀公正、嚴格程序”的原則。其最終目的應當是,有利於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有利於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生產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有利於引導正確的市場消費和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
然而,在當今很多人熱衷於“爆料”、“吐槽”的網絡時代,個別人爲吸引公衆眼球,將個性事例渲染成共性事件,人爲地製造食品安全恐慌;更有一些別有用心或不負責任的機構,頻頻借發佈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謂食品安全信息提高知名度,甚至利用廣大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高度關注,達到謀求自身利益,打擊競爭對手的目的。因此,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發佈的管理,細化管理措施,依法約束無資格者擅自發布食品安全信息迫在眉睫。
雖說流言止於智者,流言終會被事實擊破,但聳人聽聞的流言常常會擾亂善良人們的生活秩序,削弱大家對事物的正常判斷力,破壞百姓對政府食品安全信息發佈的信任,危害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