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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薔通訊員郭晶)近年由於房價不斷攀升,父母、子女同住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導致一些家庭內部的矛盾凸顯。78歲的王老先生與女兒就因住房發生了糾紛,父親將女兒訴至法院要求搬出自己的房子。日前,海淀法院復興路法庭審結了該案,因其女兒不具備騰房條件,法院駁回了父親王老先生要求女兒騰房的訴訟請求。
父親老王訴稱,多年來,其與女兒小王一直共同居住在其擁有產權的兩居室房屋中,但小王從未盡過贍養義務。他現在已是78歲高齡,身體有多處疾病且病情嚴重,因此,老王想僱保姆居住在家裏,對其進行照顧。但小王長期佔據其中一間住房,令其無法僱保姆入住家中。另外,老王稱在其他地方還有兩間平房,始終由女兒小王管理。故老王要求小王從該兩居室房屋中搬出。
女兒小王則認爲,現在居住的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母親去世後,她有權繼承該房屋的份額。此外,小王一直單身未婚,自父親單位分配了房屋之後,就與父母共同居住在一起,她並未管理父親所說的平房,現在也沒有其他住房,更沒有能力在外承租房屋。小王還表示她一直照顧父母,也從未反對父親僱保姆,因此不同意父親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自老王所在單位分配該房屋至今,其女兒小王便與老王共同居住,雙方形成了共同居住的關係,且根據現有證據顯示其並無其他住房,不具備騰房條件。老王雖要求女兒搬至平房內居住,但其並無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否存在及是否仍爲老王承租,故法院對其主張未予採信。但小王作爲成年子女應積極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在與父親共同居住生活期間,小王亦應主動改善與父親關係,營造和睦的家庭氛圍。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老王的訴訟請求。宣判後,老王未提起上訴。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