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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11月20日19時許,王某駕駛超載拉沙子的貨車行至某超限車輛檢測站時,爲逃避檢查,便尾隨其他企圖逃避檢查的車輛逆行闖崗,其間,爲避讓行人而駕車緩行。當前面的車輛因被攔截而減速時,王某繞開前方車輛從另一車道逆行闖崗,在闖崗過程中不慎將檢測站一名工作人員撞倒並從其身上碾過(經鑑定爲重傷),事故發生后王某逃逸,兩日後王某到公安機關自首。公安機關經現場勘查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分歧意見:對王某的行爲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王某在明知逆行闖崗有可能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下,仍然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行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種意見認爲:王某在駕車闖崗過程中將他人撞軋成重傷,在客觀上實施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並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因而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三種意見認爲:王某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律,駕車逆行因而發生致人重傷的交通事故,其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首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放火罪、決水罪等一樣,屬於典型的故意犯罪。行爲人不但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還對危害結果持希望或放任態度。本案中,王某駕車闖崗的行爲是爲了躲避檢查,主觀上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同時,在王某繞道行駛過程中曾主動避讓行人,這說明王某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希望又不放任,因此,王某駕車闖崗的行爲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王某的行爲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行爲人針對特定對象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爲,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後果。本案中,王某客觀上雖然造成了他人重傷的後果,但主觀上沒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且對傷害後果持排斥態度,故其行爲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最後,王某的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1)王某的行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而本案中王某爲逃避檢查而在左側逆行,明顯違反上述規定。(2)王某主觀上有過失。王某作爲一名駕駛人員,明知逆行闖崗可能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後果,但主觀上仍認爲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屬過於自信的過失。(3)王某的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本案中王某駕駛嚴重超載的機動車逆行闖崗致人重傷,且在事故發生後逃離事故現場,根據上述解釋,對王某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