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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黃穎川通訊員/陸曉紅)筆者從廣州市地稅局獲悉,2012年個人因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標準調整爲172419元。
據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廣州地稅負責人介紹,按市統計局日前公佈的2011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爲57473元計算,2012年廣州市個人因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標準爲57473×3=172419元,與2011年“免稅線”相比提高8934元,升幅達5%。
換言之,凡一次性補償收入不超過172419元的,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172419元的,只對超過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等因素,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爲以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公式爲:
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市地稅局提醒稱,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納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