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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貨車司機嚴重違法發生事故,致同車另一司機死亡、對方車輛司機受傷,自己也構成傷殘。日前,貨車司機將僱主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判決,僱主賠償司機經濟損失。同時,因司機具有重大過失,僱主亦可向其追償已賠給另外兩名司機的部分款項。
張某在濱海新區經營個體貨運,僱傭任某爲貨車司機。日前,任某受張某指派運輸貨物,在外省市與一輛順行停靠車輛相撞,致同車另一司機死亡、對方司機重傷。交管部門認定,任某交通違法過錯比較嚴重,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任某頸椎、腰椎、右腿等處骨折,接受了手術治療。
日前,任某將張某告上法庭。任某訴稱,張某隻爲其支付住院費用,其他損失沒有賠償。自己作爲家中主要勞動力,事故後一直治療、休養,產生巨大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要求張某支付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20萬餘元。庭審中,張某辯稱,任某因個人違法而受傷,張某已向另一死亡僱員賠償25萬元。作爲僱主,依法有權向任某追償,反訴任某,索賠10萬元。
司法鑑定中心對任某傷情進行評定,結論爲:頸部損傷爲9級傷殘,右腿損傷爲10級傷殘。法院認爲,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向僱員追償。僱主向僱員追償的損失範圍,應爲僱員在僱傭活動中因僱員自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僱員及僱主以外的第三人的經濟損失,且該經濟損失已由僱主賠償完畢。
法院認定,被告向原告追償的損失範圍爲:向事故中死亡僱員家屬賠償的25萬元扣除保險賠付後的部分爲15萬元、向對方司機賠償的款項扣除保險賠付後的部分是1300元、向貨主賠償的延期送貨損失爲1.5萬元,共計166300元。綜合考慮被告向第三人承擔的損失數額、原被告雙方收益和風險的對比情況以及原告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追償損失的比例爲40%,即66520元。
法院認爲,原告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應對原告產生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綜合認定,原告合理損失爲17萬餘元。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給付原告10萬餘元。(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