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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馬喜生通訊員/黃彩華李年富)董事長對公司其他股東謊稱要投資石油集資2.7億元,實際上卻把鉅額集資款拿到澳門豪賭,輸個精光。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東莞某公司董事長陳某東有期徒刑10年。
謊稱投資石油集資2.7億元
43歲的東莞男子陳某東,原系東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25%股份。
2010年10月,陳某東聲稱要跟香港BP石油公司合作經營石油生意,召集股東大會,商議籌集資金。幾年前該公司曾經投資石油生意賺取了豐厚的利潤,於是其他3名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都同意了此提議。很快,公司通過銀行貸款、向私人募集、股東出資等方式,籌集了共2.7億多元資金。
公司其他股東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嗜賭成性的陳某東所謂“籌集鉅額資金投資石油賺大錢”,只是用於籌集賭資和償還賭債的謊言。
據案發後澳門葡京酒店一名客戶經理透露,2008年8月開始,陳某東就在澳門賭博,2010年6月在澳門葡京酒店贏了約7000萬港幣後就越賭越大。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期間,陳某東向他公司借約7000萬港幣現金籌碼,都輸光了。陳某東還向他私人借了1800萬港幣現金籌碼沒有還。
董事長獨握財權監守自盜
陳某東挪用公司鉅額資金去澳門賭博的事情真相,公司其他股東一直矇在鼓裏。直到2011年5月底的一天,有公司其他股東發現無法聯繫上陳某東。隨後不久,2011年6月,有其他股東找上陳某東家門,竟然發現其家門口被人淋紅漆要求還錢。此外,陳某東的債主也追到了公司討債。
驚疑不定的其他3名股東遂趕緊回公司查賬,才發現陳某東將2.7億元挪用一空,公司也找不到任何和香港BP石油公司合作石油生意的文件和合同。股東們這才恍然大悟,原來陳某東並沒有將錢拿去投資石油生意,股東們四處尋找陳某東消息時,才發現他沉迷於賭博不能自拔,在澳門已經債臺高築,遂向公安機關報警。
據其他股東反映,公司共籌集了2.7億元資金,除了以公司名義購買了一部價值50多萬元的汽車外,剩餘的2.6億多元都被陳某東拿走了。按公司規定,支出使用公司資金需要陳某東和另一名股東的簽名,但是陳每次都是獨自簽名確認後就要財務去辦理。平時公司的一切業務及財務,實際上基本都是由陳某東一人決定,他使用公司的資金不需要股東大會或者其他股東同意。
辯稱爲公司利益才涉賭
2011年8月2日,公安機關經網上追逃,在廣州市番禺區一小區內將潛逃的陳某東抓獲。據查,陳某東利用其擔任董事長職務的便利,指使公司出納分46次將公司的2.7億元轉出,用於償還賭債。破案後,被挪用的資金無法繳回。
法庭上,陳某東拒不承認犯罪事實,辯稱其行爲只是做生意的正常運作,並不構成犯罪。
陳某東聲稱,他當時跟一名叫何某平的男子合作做石油生意。他說自己去澳門,只是跟對方陪客戶,客戶輸的錢先由他支出,然後再還給他。
此外,陳某東還辯稱自己爲了公司利益纔不得不去賭錢。他說:“有時客戶沒及時還錢,我就先用公司賬戶的錢頂上。只是因爲2010年11月以後利比亞內亂,石油生意出現障礙,導致資金無法回籠。但公司爲了做這筆石油生意貸了款,每月還息高達200萬元,我爲了緩解公司資金壓力,纔去澳門賭博。本來打算贏些錢作週轉資金,沒想到一交輸了大約2000萬港幣,所以就叫其他股東加大投資。籌集到資金後,我將部分資金還賭債。中間也一度贏過800多萬元,就存入公司賬戶,但第二天又輸錢,就把錢又拿出來了。”
但對於上述的說法,陳某東未能提供上述鉅額資金去向的書面憑證,也不能提供所稱投資石油生意的合同,也無法提供所謂投資合作人“何某平”以證明有關投資合作事宜。而公司其他3名股東均表示,他們從來沒有聽說過“何某平”此人。
法院認爲,有包括公司其他股東、出納、賭場經理、債權人、賭友等多名證人證言以及轉賬記錄、出入境記錄等諸多證據,且上述證據互有關聯,相互印證,足以證明陳某東利用擔任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法院遂以挪用資金罪判處陳某東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