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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原因
☞來自城市的頻發地陷現象,有直接誘因,但這些直接原因背後卻折射出更深層的問題和矛盾。對城市管理者來說,地陷頻頻發生首先是城市建設管理水平的低下。在城市建設中,缺乏合理的科學設計和佈局,多部門“多管齊下”。今天挖下水管道,明天鋪裝光纖電纜,後天電線入地。今天市政部門去維修,明天水利部門去施工,後天電力部門去佈線,還有通信部門、交通部門等等。各行其道,你方唱罷,我登場。地下很忙,地陷的發生也成爲必然。
☞其次,工程質量問題也是地陷出現的關鍵因素。而質量不達標又深層次的凸顯出城建監管的滯後和消極。地下之事不管頭緒再多再複雜,涉及的單位部門再多,只要各自都多一份責任心,嚴把質量關,只要經過自己的手,就不讓問題出現,相信人爲“地陷”悲劇可以避免。同時,對於監管部門而言,監督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很多工程中,監理和施工方名爲分開的,實則大多是一夥的,“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監守自盜”,監督的作用難以落到實處。
☞再次,地陷事故問責機制的不健全也是悲劇再三發生的深層次原因。記者調查瞭解到,許多地方在事故發生後,往往會採取匆匆處理現場、儘快息事寧人的做法,卻很少能徹底調查事故發生的根源。這樣的處理過程,救得了眼前的急,卻斷不了日後的痛!如此這般好了傷疤忘了痛,那痛遲早還會繼續生。如果始終沒有人爲“走路死”負責,那麼城市質量就難儘快提高。
馬路“吞人”亟待有人負責
一些專家和市民認爲,屢屢發生的悲劇拷問着城市基礎設施的質量和管理水平,市政部門應更加重視人們生命的價值,在規劃設計和建設上儘可能周全細緻、保證質量,不能把事故原因都歸於“意外”,如果始終沒有人爲“走路死”負責,那麼城市質量就難儘快提高。
☞一些專家認爲,各地應建立起更爲清晰的市政責任機制。河北工程大學城市建設學院教授李思敏認爲,相關道路、線路的產權單位應對地面及地下附屬物經常性檢查檢測,形成制度,責任到人。防止出現問題時責任不清,互相推諉。
☞還有專家認爲,“走路死”發生後必須有人被追責。如果每次都不追問其背後的深層次原因,類似的事件將難以避免。“應以嚴格的問責督促相關部門定期進行檢修。”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巧華說。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研究所副所長馬懷德教授表示,“如果是由於交通部門在修建道路的過程中有過失,造成路面基礎不穩、基礎不牢,最終導致路面塌陷,交通建設部門應該承擔責任。如果是由於地下的管線或管路鋪設有問題,那麼,負責管線道路的部門應該承擔責任。如果是施工等原因,比如修地鐵等,那就是這個建設部門承擔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鋒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要看地陷事故到底是天災還是人禍,路面塌陷的原因不同,追責的對象也不同。“如果原因是自然災害、不可抗力導致的,政府沒有過錯,是免責的。只能看能不能從公平正義的角度給予受害者補償,是特別的公共補償。”張鋒說。
張鋒介紹,一般因公共設施損害帶來的傷害,在西方很多國家都是屬於國家賠償,“但我國在起草《國家賠償法》時,把這塊歸入了民法範疇,屬於民事責任。“如果事故發生後,相關市政部門需承擔責任,那麼,受害人只能通過向市政部門申請,請求政府給予特別補償。”張鋒說,如果過了60天,政府對於申請沒有答覆,可以對這個不作爲提起行政訴訟。
不“走路死”是城市的底線
城市地底下的事,正因爲平時大家看不到,因此而考驗着城市管理者和修築者的良心。要打消公衆“步步驚心,處處陷阱”的擔憂,需要多方有所作爲。對於地下管道損毀造成的地陷悲劇,城市排水、熱力公司有無可推卸的賠償責任。而政府公共管理部門更應該提高警惕,及早預防和整治,例如適當降低市政建設工程的規模,嚴格把關市政工程驗收質量,加強地面沉降長期監測等,以提高城市綜合管理水平,增強城市整體防護能力。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嚴格限制地下開採,避免短視行爲造成的不可逆轉的影響。
國際化大都市不是用高樓大廈堆出來的,是居民的生活感官體會出來的,是極端天氣下城市運行是否依然安全檢驗出來的:從不讓居民“走路死”,到暴雨不現澇景、大風無高空墜物、大霧不成“堵城”,這些都不是高要求,只是底線。
要做到這一點其實並不難,孩子的家長往往會以孩子的視角來審視一下房間,哪裏有銳角,哪裏可能滑倒。城市的管理者需要換位思考,希望他們能夠走出座駕,以草根的視角來走一走看一看,街頭巷尾,哪裏可能留有安全隱患。城市建設不能光有一日千里的熱情,更應具備“一管百年”的思維。城市建設者要擺正思維,從城市的良心做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