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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形象是社會公衆按照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對法官經過主觀努力所表現出來的形象特徵所形成的整體看法和綜合評價。在加強司法公信力建設的社會系統工程中,當代中國法官職業羣體的形象塑造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公衆對當代中國法官形象的認知,將影響到其對法官職業活動的判斷、評價,並會從對法官的印象上升到對司法的信念。因此,現代法官形象塑造不是一個簡單的“面子工程”,而是關係到法治建設成敗與否、民衆對司法信任程度的實實在在的大問題。
當代中國法官形象的塑造要放在整個中國司法、法治和社會發展的背景中予以考察、分析和理解。中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是內部因素與外來影響相互作用的歷史產物,是一系列複雜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自清末修律以來,中國法律的現代性因素逐漸生長並且日益興盛,但在法律制度外部形式發生重大變化的同時,古老傳統在法律精神領域的影響仍然是堅韌頑強的。這一特徵決定了法官形象的塑造既要考慮幾千年傳統法文化對民衆法律觀念的浸泡,也要顧及近代西方法文化對民衆觀念的產生的變革,還要考察新時期訴訟當事人和民衆的階層構成與法觀念現狀,在動態發展中不斷修正法官形象設計,最終形成既符合中國傳統文化特徵,又符合現代司法規律和當下社會主流價值觀的現代法官形象。
當代法官形象塑造要符合現代司法規律,體現時代性。中國歷史上,傳說最早的司法官吏是堯舜時代的皋陶,他以半神半人的面貌出現,不僅面貌怪異,而且審判方式也很奇特,每當訴訟雙方爭執不下時,他就牽出一頭奇獸來作出裁判,這就是“獬豸”。由此,獬豸與司法官吏結下不解之緣分,成爲歷代司法官吏的象徵。如果我們全面審視歷史上的法官形象,他們身上所承載的其實是人民羣衆對“公正”、“清廉”、“嚴格執法”的期盼,但是這些“法官”的司法工作方式、遵循的司法程序已經落後於社會的價值評判標準。可以想象,如果今天的法官像皋陶一樣運用“神獸”裁判,像包拯一樣既偵查、控訴又審判甚至刑訊逼供,顯然不能贏得羣衆對司法的信任。現代法官形象的塑造要立足於當代法治發展的現狀,不可能脫離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社會條件而獨立存在。與傳統司法相比,現代司法強調形式合理性與價值合理性的有機統一。這是人類共同的法治文明成果,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發展方向。
當代法官形象塑造要契合社會的公正感,體現民意性。法官形象是通過人們的主觀印象表現出來的,離開了社會公衆這一感受對象,法官形象就無從表現。社會公衆實際上是帶着一定的標準來評價法官形象的,而且社會評價標準與法律職業的自我評價標準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對法律職業者來說,嚴格依照法律而正確處理案件非常重要,親切熱情地對待當事人,耐心細緻地提供司法服務,與公正並沒有直接聯繫。但是當事人、社會公衆對法律運用的規律、理論和技術往往缺乏瞭解,其對司法結果公正性的判斷首當其衝的是源自於對法官的形象感知。法官的行爲,不論是個人行爲還是審判職務行爲,都難免被認爲是法官的人品、修養以及審判作風的反映,都會影響當事人的訴訟心理,從而對審判效果發生作用。
美國的法社會學家和法心理學家在這方面進行了一系列詳細的實證研究,研究的結果表明,美國當事人對公正的評價,首先重視的是程序的樣式,案件是否以公正的方法來處理;其次重視的是結果是否公正,至於是勝訴還是敗訴並沒有多大重要性。在評價程序是否公正時,有幾個基準被篩選了出來:(1)發言與參與的機會;(2)信任感,指的是法官認真地對待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時獲得的當事人的信賴;(3)對個人的尊重,指的是當事人的立場和權利得到了慎重考慮及認真對待時所感覺到的程序性公正;(4)中立性,即程序操作不偏向於當事人任何一方的重要性。這一研究成果對塑造當代中國法官形象具有重要的啓發意義:不僅要按照現代司法規律塑造法官形象,還要使法官的形象契合當事人和民衆的公正評價標準。需要注意的是,公正感是一個隨着時代和場所而變化的問題,總是在微妙的流轉變動。在外國法律文化中不被重視的因素有可能是影響中國民衆公正感的重要因素,例如在意大利、法國等文化中,包括性關係的法官私生活不是法官職業倫理的規範對象,但是在臺灣地區就認爲根據習俗,可能造成法官形象的損害,應當受到懲戒。臺灣地區的一則法官懲戒案例顯示:被懲戒人事實因生理因素不可能有不正當的關係,但是外觀上已經造成不正當的形象就會被懲戒。由此,深入實證研究影響當事人和社會公衆公正感的主要因素,是塑造現代法官形象的重要實證基礎。
當代法官形象塑造要貼近區域實際,體現特色性。中國地區之間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各地法院的法治區域環境是存在差異的。這在客觀上也決定了各地方的法官形象塑造要貼近當地的生活實際。蘇力教授認爲:“在中國這樣的大國,各地對訴訟制度的需求一定是不同的,同樣的制度設計在各地、在各個司法制度的層級績效也必定不同,整齊劃一的制度設計不僅無效,而且危險”。由於訴訟制度的設計與法官形象的設計具有關聯性,這一段論述也同樣適用於法官形象設計。事實上,當代中國先進法官典型的塑造也體現了區域的特徵。宋魚水作爲北京的法官形象代表是一個比較典型的職業化專業化的法官;金桂蘭作爲黑龍江寧安縣的法官形象代表則是一個紮根基層,具有長期農村工作經驗,會做羣衆工作的法官;陳燕萍作爲江蘇泰州一個基層法庭的法官,其服務的地區貼近蘇南,正在從鄉土社會向城市社會轉型,因此她的形象既體現正式的法律知識和技能,還體現了積累和運用大量地方性知識的特殊技能和工作方法。這些法官形象之所以成功,是因爲她們能夠“看菜吃飯、量體裁衣”,以不同的方式和知識發現和迴應了各自面對的特殊當事人,她們的形象與她們所處的區域法治背景相協調。
當代法官形象塑造要關照司法類別層級,體現多樣性。法官形象的塑造應當契合社會的公正感,但同時又要適當高於社會的慣常思維,起到引領、教育和示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法律職業羣體與社會公衆良性互動的局面,促進司法的現代化。隨着中國民衆的知識文化水平甚至審美水平的提高,更多的“80後”甚至“90後”的羣體成爲法官的主要服務對象和法官的主體時,“法官媽媽”式的形象固然可以繼續感染新一代年輕人,但可以肯定,他們不再會僅僅滿足於感動,他們對司法的現代化要求會更爲迫切,也更能理解現代司法的運作規律。在當前這樣一種新老交替、結構複雜的社會公衆面前,一種可以考慮的方案是塑造多樣的現代法官形象。這種多樣性主要是基於法官層級和法官專業領域的特殊性。如刑事法官的形象應當側重於威嚴莊重、不徇私情;少年法官的形象則應當側重體現和藹可敬、慈愛善良;民事法官可以側重塑造中立客觀、細緻親和的形象;商事法官可以側重塑造業務精湛、辦事高效的形象;知識產權法官可以側重塑造知識淵博、勇於創新的形象;行政法官的形象可以塑造爲關注民生、保護弱勢。在法官層級形象塑造方面,我們既要塑造人情練達、務實勤奮、善做羣衆工作,真正解決問題的基層法官形象,也要塑造更高層級的智慧仁愛,明謀善斷、具有遠見卓識的中級以上法院的法官形象。這些多樣的法官形象羣可以體現現代法官形象的包容性,增加現代法官形象的衝擊力,更好地引領社會公衆對現代司法的認知和理解。
(作者系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