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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金某新買的寶馬汽車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受損。日前,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應某賠償原告金某車輛貶損費用2405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被告應某駕車行駛途中與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後,轎車駛入對向車道又與原告金某駕駛的寶馬轎車相撞,致應某、徐某、金某、沈某不同程度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徐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應某、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金某、沈某不負事故責任。同年6月18日,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載明寶馬轎車定損合計金額爲186108.03元,殘值作價金額爲1108.03元。原告的寶馬轎車是2011年11月17日購買的。事故發生後原告將該車送修,發票載明用去修理費186108.03元。審理中,原、被告一致表示對於車輛修復費用可按185000元計算,但對於車輛貶值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擔70%、徐某承擔30%,且明確表示放棄對徐某的賠償請求。
法院認爲,原告的寶馬轎車於2011年11月17日購買,至事故發生尚不滿六個月,同時結合該車的受損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法院酌定寶馬轎車的貶損費用爲車輛修復費用的20%即爲37000元。因本次事故中應某、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且原告明確表示放棄對徐某的賠償請求,故對於原告車輛的貶損費用,法院酌定由被告應某承擔65%的賠償責任即24050元。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朱益虎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