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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冠羣通訊員陳慧)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少年庭啓動心理干預機制,妥善化解一起矛盾激烈的撫養糾紛案件。原告孔某和被告邵某於2008年離婚,女兒冰冰由被告邵某撫養。現原告認爲女兒願意跟自己生活,遂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係。審理中,雙方對法官輪流撫養的建議和調解意見拒不接受。法官及時啓動心理干預機制,由心理諮詢師對原、被告及女兒開展心理訪談。訪談中得知女兒願意與母親共同生活,諮詢師對原、被告曉以利害並予以心理疏導,雙方當事人最終都愉快地接受了判決。據統計,2011年,經當事人同意,上海法院共對近20件民事案件的30餘名未成年人及其家長進行了心理干預。
近年來,上海法院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審判中形成了“積極、優先、親和、關懷”八字審判理念。即在訴權保護上強調“積極”,特案特辦,特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在訴訟程序上強調“優先”,開闢綠色通道,儘快幫助未成年人脫離紛爭;在審理方式上強調“親和”,運用圓桌審判,盡力避免庭審對抗造成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在審判結果上強調“關懷”,藉助背景調查,真正化解未成年人權益糾紛。
據瞭解,上海法院全面推行綜合審判,積極探索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審判工作方法,將兩項刑事審判機制推向民事審判領域,維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一是心理干預機制。爲撫慰、引導未成年人,降低訴訟可能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上海高院在全市法院聘任獲得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資格的50名法官作爲少年審判心理輔導員,並與邀請專門的心理學專家相結合的方式,創立心理干預機制,對存在心理問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等其他涉案當事人進行心理輔導。目前,上海高院撥出專門經費,請專業培訓機構對少年法庭的140餘名法官和書記員進行心理學培訓,並開展與華東師範大學心理學系的合作,將少年法庭作爲華東師範大學心理學實習基地,爲少年法庭心理輔導工作借力。二是社會觀護機制。2011年5月,上海高院與團市委合作,聘請300餘名青少年社工參與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觀護回訪工作。他們在開庭前開展對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學習情況等社會背景的調查,爲法院審判中維護未成年人權益提供更爲客觀、全面的參考依據;在調解或判決結案後,對涉案未成年人進行回訪,瞭解判決對涉案未成年人的影響,並繼續提供幫助,關心他們的健康成長。2011年,上海法院共對10多起有必要進行社會觀護的撫養關係等糾紛案件進行了社會觀護。在總結未成年人民事審判經驗基礎上,上海高院制定了《上海法院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審理規程》、《上海法院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調判銜接機制的意見》等審判業務文件,對審判原則、調解機制、立案、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快速裁判、執行、判後觀護等工作作出規定,使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審理更加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