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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長時間等候公交車,一乘客上車後“質問”司機原因,二者產生矛盾。隨後,公交車司機以汽車出現故障爲由,讓乘客們轉搭其他車輛,自己則掉頭往回行駛。而“治氣”的那位乘客則未下車,並在隨後與公交車一同來到終點站。在“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情況下,此時,遭遇“意外”的這位乘客已經出現頭外傷、頭皮血腫等傷情,並撥打了報警電話。然而,儘管該乘客稱自己的傷是由於司機毆打所致,但由於車上並沒有其他乘客提供佐證,因而法院在兩審審理中均未能支持他的訴求。
2010年12月2日9時許,市民鄭某在鴻華里站乘上一輛開往天津站方向的公交車。上車後,鄭某詢問司機劉某爲何自己等了五十來分鐘後車輛纔到,劉某回答說是不知道。鄭某認爲劉某的態度不好,當場撥打了公交投訴電話。在矛盾一觸即發中,劉某將車行駛至新華中學附近,以汽車有故障爲由讓乘客換至其他車輛上。此時,鄭某並未下車。隨後,劉某掉轉車頭,往天津理工大學方向行駛而去。在到達終點站後,已經受傷的鄭某在車上撥打了報警電話。下車後,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河西公交治安派出所民警將鄭、劉二人帶至所內詢問。鄭某其後到醫院就診,經診斷爲:頭外傷,頭皮血腫。由於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鄭某於是將劉某和其所在的公交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醫療費、誤工費、物損費(防寒服)等共計1800餘元。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另外,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爲:行爲人主觀上的過錯、違法行爲、損害事實、違法行爲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上的聯繫。以上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任何一個均不構成賠償責任。本案中從原、被告提交的證據來看,雙方之間確實在車上產生了摩擦,鄭某當日頭部亦確有外傷,但對於他主張的劉某在車上對其進行推搡導致其頭部受傷的這一事實,鄭某隻有本人的敘述,並無其他證據加以證明。單憑他的陳述,不能證明其傷情繫由劉某的行爲所導致,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不明確。在此情況下,對於鄭某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對其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遂依法將其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