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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煤礦以乙煤礦超過規定的範圍採煤,侵犯其採礦權爲由,向法院起訴。法院一審判決乙煤礦賠償甲煤礦各種損失80萬餘元。乙煤礦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之後,根據甲煤礦的申請,一審法院開始強制執行。乙煤礦仍不服二審判決,提出再審申請。法院經複查認爲,乙煤礦的申請有理,原判確有錯誤,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並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再審期間,因資不抵債,乙煤礦被某法院裁定宣告破產還債,甲煤礦的債權被納入了破產清算範圍。再審法院據此中止了該案的再審程序。通知甲煤礦依法向某法院申報債權(但甲煤礦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兩年後,某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終結乙煤礦的破產還債程序,並明確“乙煤礦的破產還債程序終結後,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乙煤礦破產清算組亦解散。之後,再審法院以乙煤礦不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爲由,裁定終結了甲煤礦訴乙煤礦煤炭開採侵權糾紛再審一案。現在甲煤礦向一審法院申請繼續執行二審法院的原二審判決。
【分歧】
對甲煤礦的申請,有兩種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再審法院以乙煤礦已不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爲由,所作的民事裁定只是終結了再審訴訟程序,而並未裁定終結原二審判決的執行,因此,對甲煤礦的強制執行申請應予受理並執行。第二種意見認爲,終結某個案件的訴訟,意味着涉及該案的審判、執行程序全部終結,原裁判亦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甲煤礦申請法院繼續強制執行沒有依據,法院應不予受理。
【解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本案中的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不應受理。理由如下:
第一,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法定的原因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從而結束訴訟程序的一種法律制度。終結某個案件的訴訟,意味着涉及該案的審判、執行程序全部終結,原判決亦不發生法律效力。當然,訴訟終結,只能結束訴訟程序。人民法院終結訴訟的裁定,不涉及當事人有關實體權益的處理。甲煤礦訴乙煤礦煤炭開採侵權糾紛再審一案被依法終結,意味着原二審判決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甲煤礦現在申請法院繼續執行沒有依據,法院應不予受理。本案中,在某法院宣告乙煤礦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後,甲煤礦的債權依法即應通過破產還債程序解決,而不能再通過法院審判或執行程序解決。
第二,從企業破產還債程序看,由於資不抵債,在本案再審程序中,某法院裁定宣告乙煤礦破產還債。甲煤礦的債權是被依法納入破產清算範圍的債權,債權人甲煤礦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但甲煤礦並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對這種情形的後果,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得非常明確,那就是“視爲自動放棄債權”。在某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終結乙煤礦的破產還債程序後,根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乙煤礦的破產還債程序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因此,甲煤礦現在還向法院申請繼續執行原二審判決,主張所謂“未得到清償的債權”,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應不予受理。
(作者單位: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