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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版“小甜甜”爭產案再審
庭審焦點集中在是適用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判決結果將大相徑庭
港籍女婿有5個億身家,已經91歲和80歲的岳父母如今要向其討要6000萬亡女遺產。這宗汕頭市鉅額遺產繼承糾紛案被稱作是粵版“小甜甜”爭產案,經過三年多的紛擾,此案昨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這起遺產糾紛案件,除了鉅額數字外,其本身複雜的法律適用問題也受到法律界關注。由於張榮新和楊文珍夫婦均是香港籍,但很多事業、財產均在內地。香港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內地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香港的法律規定,父母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內地法律規定父母與配偶、子女均爲第一順位繼承人。適用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判決的結果可能截然相反。
案情回顧
岳父母討亡女6000萬遺產
今年91歲的楊元璨和80歲的陳佩儂夫婦是汕頭市金平區人,2009年初,兩位老人將有億萬身家的女婿張榮新告上法庭。老人說,2005年他們的二女兒楊文珍去世了,但直到2008年他們才知道女兒死後留下多達數億元的遺產,但女婿只給他們每月2000元生活費,對億萬遺產提都不提。
張榮新與楊文珍於1980年結婚。改革開放初期,張榮新夫婦抓住機遇,共同打拼,成爲粵東地區針車行業銷售老大。1992年,張榮新移民香港,1996年楊文珍也取得香港居民身份。
楊家人查證,張榮新目前至少擁有5億元身家,僅在內地的房產就有80多套,還有鉅額股票。楊家二老要求分其中6000萬,遭到拒絕後,訴至法院,單是訴訟費就交了17萬。
2011年1月26日,汕頭市中院一審判決兩位老人可繼承的遺產爲266萬元。楊家人不服,又上訴至廣東省高院。
本案是一個涉港的法定繼承糾紛。由於我們國家實行的是一國兩制,目前呈現“一國兩制四法域”的格局。因此,涉港繼承糾紛屬於區際司法的調整範疇,目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區際民商事糾紛在程序和實體處理上,都是參照涉外案件來處理的,使用國際司法原則。本案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上訴人有沒有繼承權;如果有繼承權,可以繼承的財產有多少。
焦點1楊文珍最後住所地在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涉外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的法律。那麼,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就成了確定動產繼承準據法的連接點。也就是說,如果楊文珍的最後住所地被認定爲香港,則適用香港法律;如果其最後住所地被認定爲汕頭,則適用內地法律。
張榮新:汕頭不是楊文珍常住地
據悉,楊文珍生前最後一次離開香港進入汕頭市是2004年6月14日,在汕頭市醫院去世的時間是2005年7月1日。
張榮新的代理人提出,在此期間,楊文珍在汕頭腫瘤醫院住院33天,在汕頭大學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住院50天,楊文珍在汕頭的連續居住時間未滿1年,因此汕頭不是其經常居住地。
楊家人:她移居後仍常住汕頭
法庭注意到,除了楊文珍死亡時是在汕頭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外,其他三次住院都在汕大醫學院附屬腫瘤醫院。
楊家人陳述,楊文珍根本不會粵語,在香港是住不慣的,因此從移居之日起長期居住在汕頭。她之所以選擇居住在汕頭,是基於親屬和社會關係都在汕頭,事業和財產也在汕頭,並不是爲了治病,香港的治療條件遠比汕頭好。
但張榮新這邊卻有截然相反的說法,楊文珍4年前被檢查出直腸癌,曾在香港瑪麗醫院治療,由於那裏手術要等期,就選擇回汕頭治療。
焦點2夫妻共同財產適用什麼法律?
在香港,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在老公名下的財產就是老公的,登記在老婆名下的就算老婆的。內地剛好相反,結婚後的夫妻財產是共有的,不管在誰的名下,老公老婆都有份。
張榮新:本案適用香港法律
張榮新的代理人認爲,楊文珍是2005年去世的,當時中國內地沒有關於涉外夫妻共同財產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張家主張,本案適用香港法。
楊家人:屬於內地法律的規制
楊家堅決反對適用香港法律。他們提出三個理由反駁。第一,本案發生遺產繼承的時點爲2005年7月1日,本案原告的起訴時間爲2008年,一審判決的時間爲2011年1月26日,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於2011年4月1日才正式實施,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對於楊文珍與張榮新婚姻財產關係的問題,現行中國內地《婚姻法》和《繼承法》均有相關規定,本案夫妻財產問題應適用中國內地《婚姻法》和《繼承法》相關規定,即楊文珍與張榮新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第三,本案楊文珍和張榮新是按在中國內地按照中國內地法律規定的程序締結婚姻的,二人的婚姻締結地是中國內地,婚姻效力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確定的,二人夫妻財產關係當然應屬於中國內地法律的規制。
焦點3可被繼承的遺產有多少?
對於遺產範圍的問題,昨日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進行激烈的爭論。雙方各拿出了一份財產清單。
楊家人:財產認定有失公允
楊家開出的遺產清單有內地房產80套,番禺兩幅土地使用權,還有鉅額股票,包括委託陳某瓊、陳某萍以汕頭市某公司名義持有的西安標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非流通股27347104萬股股權,委託黃某茂持有標準股份641118股,萬科60多萬股,還有東機衣車工業(香港)公司100%股權等等。
張榮新拿出的楊文珍遺產清單僅有一個鋪面、一套房、一輛車、數十萬的存摺和一些首飾、衣物等。
根據一審法院的判決,楊文珍去世前登記在張榮新名下的房產只有18套,其中有若干套已被售賣用於抵償夫妻共有債務,可供繼承的夫妻共有房產是13套。楊家人認爲,由於楊文珍去世後一直沒有對遺產進行分割,張榮新在此期間購置的57處房產的款項均來自於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理應對這一部分財產進行認定,但法院卻單純地以被繼承人楊文珍死亡的時間爲標準,將張榮新在楊文珍去世後利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房產認定爲張榮新的個人財產,有失公允。
對於是否存在鉅額股票的問題,雙方發生激烈的爭論。根據楊家人提供的錄音證據,陳某瓊、陳某萍承認該兩人是受張榮新指示,爲張榮新利益以汕頭市某公司名義持有標準股份27,347,104股,而據張家人提供的律師調查筆錄,陳某瓊、陳某萍卻稱其並非受張榮新指示。(文/記者練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