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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劉昊)深圳將對今年4月19日頒佈的《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作調整,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實行期從2010年7月13日調整至今年8月25日。也就是說,在今年8月25日之後進入深圳事業單位並受聘於常設崗位的工作人員,將和聘任制公務員、企業員工一樣購買社會養老保險。而在此之前進入深圳事業單位的常設崗位工作人員,仍實行養老退休制度。法律人士表示,新的試行辦法不再涉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問題。
“根據新調整的政策,在今年8月25日之後進入深圳事業單位的人要想清楚了,因爲得自己交養老保險,財政不負責養老了”,深圳市人力資源局負責人說。近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局和市財政委發佈《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該辦法自8月25日起執行,試行期爲5年。
《辦法》規定,自實施後進入深圳事業單位並受聘在常設崗位的工作人員,將試行社會養老保險加職業年金的養老保障制度。而原市外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且未實行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同時通過直聘、選聘方式進入深圳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人員,仍暫時實行養老退休制度。
據瞭解,深圳對養老保障“雙軌制”的打破源於2007年聘任制公務員探索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加職業年金”的養老保障模式,此舉實現了聘任制公務員與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受到了國家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肯定。今年以來,深圳反覆調研、論證,研究將該制度進一步推廣到事業單位。
-律師觀點
新辦法不再涉“法不溯及既往”
“4月19日公佈的《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違背了基本的立法原則——法不溯及既往”,德恆律師事務所查律師說。法不溯及既往,既包含不能用現在制定的法律去知道人們過去的行爲,亦包括法律規範的效力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於既往行爲,即所謂的“有利追溯”原則,即“賦予權利可以追溯到過去,但剝奪權利則不然”。
查律師認爲,4月19日的試行辦法對2011年調入深圳的事業單位人員存在不公平,而且並未考慮到深圳和內地保險辦法的銜接問題,更未經過聽證、公示等立法程序。但近日重新發布的試行辦法,對試行時間作出了調整,就不再涉及到“法不溯及以往”的立法問題。
-新聞背景
深圳養老新政曾引教育衛生系統震動
今年6月27日,福田區某中學張老師接到學校通知要求其簽字放棄之前的養老保險待遇,稱據今年4月頒佈的《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2010年7月13日調入事業單位的老師執行新的養老保險政策,要繳交養老保險,退休後養老保險待遇也和企業退休人員一樣。而在此政策出臺之前,張老師等調入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都是享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既不用繳交養老保險,退休後也和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待遇一樣,由財政撥款支付。
此項改革於今年頒佈實施,卻要追溯至2010年7月,老師們稱調入前毫不知情,調入深圳兩年後養老保險待遇卻大變樣。這一新政策在深圳教育系統及衛生系統引起震動。深圳老師們遂向市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及深圳市法制辦遞交申訴材料,要求按在事業單位參加工作時間重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