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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滬生活的三歲韓國籍兒童因在超市與母親走失,自行返回居住的小區。不久後被發現墜落在自家大樓門棟進口處的玻璃屋頂,雖經救護人員搶救仍未能挽回幼小的生命。悲劇發生後,父母將小區的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賠37萬餘元。
上海一中院24日披露,該院新近對這起生命權糾紛上訴案件作出二審判決,孩子父母的訴訟請求未獲支持,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自願在一審補償30000元的基礎上再給予20000元的補償款,法院對此予以准許。
小周永出生於2008年4月,一家人跟隨來滬工作的父親一起搬至上海居住。去年5月1日,小周永的母親帶着小周永兄弟兩人到超市購物,因正值節假日超市內人流過大,小周永與母親失散。事後小周永家住小區的監控錄像顯示,中午12點50分,小周永獨自一人回到了一家人租住的小區,隨後走進自家居住的大樓門棟電梯。幾分鐘後,小周永走出大樓。過了一會兒,小周永再次走進大樓門棟,進入電梯。之後,對面樓上的住戶發現小周永墜樓在這棟樓進口的玻璃屋頂上,便通知了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報警後,110、120均到達現場。
當日14時03分,小周永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小周永符合高墜致顱腦損傷而死亡。小周永的父母認爲物業公司存在疏於管理的過錯,而開發商提供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將兩家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按50%的比例,兩公司共同支付賠償金329078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並要求物業公司、開發商立即改建窗臺防護欄使其符合安全要求。
一審法院查明,小周永墜樓的大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手續齊全,進門處有門禁系統。根據對現場進行的調查證實,這棟樓的1-2層樓道北端爲挑高門廳,人無法接近樓道窗戶,窗戶外側有一平臺。窗戶距樓道地面1.1米,窗戶下部有欄杆。窗戶距樓道地面約1.6米。事發時,4樓樓道窗戶處堆有雜物,8樓樓道窗戶處停放兩輛童車。一審期間,物業公司和開發商書面致函法院,表示基於人道主義願意一次性給予小周永的父母30000元的補償。一審遂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物業公司與開發商支付30000元。小周永的父母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二審期間,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再次書面致函法院,表示在原來的基礎上另外再支付一次性補償20000元。
一中院審理後認爲,小周永父母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維持原判,同時判決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再行支付小周永父母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