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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裴曉蘭)4歲男孩小依(化名)隨母親在超市購物時,不慎將手伸進電梯,致左手大拇指受傷。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一審認定超市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用對小依進行賠償。
小依的父親畢先生稱,今年3月8日晚6時許,小依和其母親一起到位於順義區的北京物美綜合超市有限公司勝利小區店內購物。在乘坐電梯時,店裏無人看護電梯,小依因速度較快走在前面,與其母親相距幾個階梯。這期間,小依自己把手伸進了電梯與擋板之間的縫隙,導致左手大拇指被電梯擠傷,不停流血。事發後,小依的母親立即帶孩子去醫院就醫,被診斷爲手外傷。目前,因治療已經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8萬餘元。
畢先生認爲,超市設置的電梯存在質量問題,且沒有張貼相應的安全保護標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北京物美綜合超市有限公司應賠償小依上述費用。另外,小依受到人身傷害對其成長產生了嚴重影響,超市還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開庭時,物美超市辯稱,事發時,小依的母親不在孩子身邊,一名顧客發現小依獨自在電梯上,將他抱起,到二樓後發現他的大拇指在流血。後超市員工在一樓找到小依的母親。一二層之間的電梯不屬於店內監控錄像的圖像採集區域,不清楚小依受傷的原因和地點。超市認爲,他們已經盡到了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事故是由於小依的法定監護人,也就是孩子的母親沒有盡到監護義務導致。超市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到涉案超市進行了現場勘驗。經查,超市在一二層之間的電梯上、下行出入口處的玻璃擋板上張貼有乘梯須知和安全提示。包含內容有:嚴禁在電梯上打鬧、嬉戲或長時間逗留;兒童乘梯須有大人陪同;請領好您的小孩;請勿在手扶梯上嬉戲。
法院認爲,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爲超市是否應對小依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小依的父親稱超市電梯存在質量瑕疵,但未能提供證據,其所稱超市未張貼安全保護標誌亦與事實不符。
通過庭審質證,小依的父親亦未能舉證證明超市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方面存在其他過錯,且他自述小依受傷是孩子母親不在身邊時,小依自行將手伸進電梯夾縫所致。綜上,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對於其要求超市賠償損失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