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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失獨”家庭可獲特別扶助
當前,“失獨”老人的命運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市民在徵求意見中提出,應當加強對“失獨”計劃生育家庭的幫扶,體現國家對計劃生育守法公民的關愛。立法組認爲,有必要通過立法促進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幫扶措施的開展和落實。因此,二審稿擬在第三十九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並將其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覈。
此外,二審稿擬規定獨生女子保健費由市、區人民政府發放。發放標準、具體發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6晚育男可享10天看護假
《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幹部、職工(包括臨時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者,增加產假十五日。特區條例一審稿則在“省條例”基礎上有所增加,把晚育產假提高到30天,男方可享受15天的看護假。
不過,在徵求意見中,這一增加的晚婚晚育假受到質疑。立法組認爲,增加婚假和生育假有可能會增加企業負擔,長遠來看也可能損害羣衆的利益,應適當縮短生育假。擬在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實行晚婚、晚育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可享受十天的看護假。
7出租屋主須提供租客計生信息
條例一審稿規定了出租屋業主對超生應負的責任:將房屋出租給轄區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認定的超生人員的,由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處以2000元罰款。這一條規定在審議和徵求意見中遭到質疑,認爲出租屋主責任沒有權利去核查租客的計生證明,所負責任過重。
根據“深圳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有關規定,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未及時報告、呈報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按未申報人數每人二百元處以罰款。鑑於政府已有相關規定,條例二審稿不再作出處罰規定,僅要求出租屋業主提供承租人員人口計劃生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