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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孕婦在車站等車時被人撞了腹部一下。事發後,孕婦認爲,是從自己身邊跑過的女青年撞的她。而且女青年陪同她到醫院進行了檢查,雙方還到派出所進行了調解。但本案在法院開庭審理時,被告女青年並不承認撞了孕婦。
27歲的女青年葛某是一名會計。今年5月15日18時,葛某下班後來到海光寺公交車站,準備乘車回家。對於之後發生的事,葛某是這樣陳述的:“當時一名追趕公交車的女青年跑了過來,並碰到了我的腹部。”葛某當時懷孕3個多月,被碰後,她感到腹部有些疼痛。於是她要求這名女青年和她一起去醫院檢查,女青年陪同她到醫院進行了B超檢查。
檢查之後,醫生囑咐葛某複查。由於葛某報了警,雙方來到公安機關解決問題,民警爲她們登記備案。葛某說:“女青年當時承認碰了我!”葛某還說:“由於我受到了驚嚇和身體疼痛,需要對方承擔相應的檢查費用,但對方卻不理不睬,沒有誠懇道歉的意思!”鑑於該情況,民警決定等葛某的複查結果出來後再行調解。
葛某在訴狀中稱:“我複查後,又和女青年一起到派出所進行調解,但對方提出,只承擔第一次檢查費的一半,致使雙方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於是,葛某將女青年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女青年賠償其兩次檢查費705元和休病假7天的誤工費7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案開庭時,葛某表示:“當時是女青年碰撞的我,應由她進行賠償。”被告丁某的代理人表示:“首先,被告並未故意撞擊原告,更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爲。被告即將上車時,原告聲稱肚子疼,是被告以其肘部撞擊其腹部所致,但原告沒有證據證明這一事實的發生。原告第一次檢查結果顯示‘一切正常’,但原告卻執意要進行復查,這實屬自行擴大的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的過錯責任原則,被告並沒有任何過錯,因此沒有承擔任何檢查費用的法律依據。”據悉,法院將擇期宣判此案。
律師說法:本市律師任秀福表示,如果在公共場所遭受人身侵害或者其他方式的侵權,受害者要在第一時間將侵害人確認,並可請求在場的其他人協助報案或作證。警察到場後,必須確認對方身份信息,最好要求警察給雙方做詢問筆錄。如果對方否認是自己造成的傷害,那麼可以由在場人進行作證,或尋找現場附近有無攝像裝置並取得錄像。即便無直接證據,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對方就是“高度可能”的加害人,那麼法院也可以判決對方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