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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盛哲 |
一市民騎電動自行車左轉彎時未讓直行的汽車先行,被從右側駛來的汽車撞倒,導致腦部嚴重挫傷,身體偏癱。日前,傷者將肇事司機告上法庭。法院一審認定,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依法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判決傷者的經濟損失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剩餘部分肇事司機承擔80%,傷者自擔20%。
司機尤某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濱海新區一丁字路口,遇市民王某騎電動車由南向北行駛並向西左轉,汽車左前部與電動車右前部相撞。後交管部門認定,尤某超速行駛、未安全駕駛,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過路口時左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造成王某頭部嚴重受傷,後被診斷爲急性特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腦幹挫傷及腦挫傷。日前,王某將尤某及尤某車輛投保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各項經濟損失45萬元。庭審中,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王某損傷程度進行鑑定,結論爲:靜顱腦損傷致偏癱,評定爲7級傷殘;顱腦損傷致共濟失調,評定爲10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爲部分護理依賴。
法院審理認爲,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應承擔民事責任。交管部門對原、被告發生的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雙方未提異議,法院予以認定,並酌定原、被告責任比例爲2:8。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據此,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王某損失,剩餘部分由被告司機尤某承擔80%。經綜合認定,原告王某合理損失爲42萬餘元。法院一審判決,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保險公司賠償王某12萬元,尤某賠償王某24萬餘元。(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