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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小亮跑回教室途中與同學小娟相撞,致對方牙齒受傷,休學一個半月。日前,小娟將小亮告上法庭,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小亮構成侵權,判決其監護人賠償小娟相關經濟損失。
小娟和小亮都是塘沽某中學初二年級學生。去年9月一日,小亮上完體育課,與其他同學互相追逐,至教學樓拐角處時,與正從樓裏走出的小娟相撞。小亮的頭部和小娟的牙齒均受傷。小娟前往醫院,被診斷爲“牙外傷性鬆動(外傷性震盪)”,後接受牙齒固定治療,並休學一個半月。
日前,小娟的父親作爲其代理人,將小亮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護理、交通、營養和後續治療等費用共2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庭審中,小亮的父親作爲其代理人辯稱,小亮不是故意撞小娟,事發前二人的視線均被牆角擋住;同時,此前已給了小娟1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據《侵權責任法》,小亮下課後被同學追逐,繼而採取跑步方式返回教室,與步行的小娟相撞,造成小娟牙齒鬆動。小亮的行爲是造成小娟身體損害的全部原因,其應對小娟因傷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小亮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經鑑定,小娟因傷產生醫療、護理和交通等費用共2500元。因牙齒鬆動使小娟咀嚼功能受到一定程度影響,傷後兩個多月仍在治療,後果較嚴重,可認定已造成精神損害,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爲500元。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小亮的父親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賠償小娟3000元,減除已賠償的1000元,實際賠償2000元。(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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