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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先生因外傷右手小指缺了遠節、中節兩個關節。他拿着人民醫院爲其開具的診斷證明,多次向西城區殘聯申請爲其頒發殘疾人證。殘聯認爲,以付先生提交的醫院診斷證明及他的手部殘疾程度的外觀都不符合1995年發佈的《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的肢體殘疾範圍,認爲其不屬於辦理殘疾人證的範圍。付先生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殘聯爲其辦理殘疾人證。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規定,殘疾人聯合會具有發放殘疾人證的法定職責。但是西城區殘聯依據的殘疾評定標準,即《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行)已經作廢。目前確定的殘疾評定標準爲國務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因此西城區殘聯依據已作廢的標準答覆付先生不符合辦理殘疾人證的條件,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當,法院予以指正。
不過,法院同時指出,根據新的殘疾評定標準,付先生右手小指遠節、中節缺失的情形也不符合辦理殘疾人證的要求,殘聯對其申請不予辦理,結論正確。雖然殘聯的依據不當,但該不當並未對付先生的實體權益產生影響。據此,法院一審認定付先生的情況不符合辦理殘疾人證的要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