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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吳曉鋒邢東偉本報實習生李芳
近日,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海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六部門,聯合制定了《海南省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暫行辦法》,目前已開始實施。
30人以上企業應設調委會
辦法規定,30人以上企業應當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本企業的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企業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人數對等。成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辦法規定,實行聘任制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一般設立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在本系統、本單位領導下工作。成員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人事、工會組織有關人員、經單位職代會推舉的職工代表、法律專家等組成。
調解組織不收取任何費用
辦法規定,以下情況可申請調解: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調解組織應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調解組織進行爭議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調解組織調解爭議,一般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複雜爭議,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適當延期。